鹿晗名誉权案胜诉,获赔5万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1-16 18:34

近日,鹿晗与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鹿晗5万元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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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文书显示:原告鹿晗诉称,被告王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诉文章中,对原告进行人格贬损性描述并捏造虚假事实。被告通过影射或暗指的方式向公众传递诽谤及侮辱信息等行为,损害了原告人格利益,侵犯了原告名誉权。被告王某则辩称,涉诉文章属于故事性小说类文章,不具有指向性,侵权程度低,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害后果等。

法院查明后认定涉诉文章指向原告,且文章存在失实之处,被告在公众平台公开发布未经证实且对人格带有负面指向的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并公开道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磊
编辑/弓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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