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鹿晗起诉一公众号运营者的判决书,一公众号所发的《京圈格格和现男友谈合约恋爱的内幕?》文章,被指影射鹿晗并使用具有具有人格贬损性质的词句。法院认为,鹿晗个人特征和独特、显著且大众知悉的经历,符合涉诉文字提供的前述个人信息,因此认定文章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发布原创文章的公众号运营者王玲玲(化名)赔偿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鹿晗起诉称,王玲玲于2020年8月15日通过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京圈格格和现男友谈合约恋爱的内幕?》的文章。涉诉文章的描述对象“小爷儿”与鹿晗具有高度对应性。王玲玲未经事实查证,使用了具有人格贬损性质的词句,而且捏造了事实。涉诉文章一经发布,即引发了网友关注,阅读量高达10万+。王玲玲为了引导网络流量,增加涉诉微信公众号的网络人气,通过影射或暗指的方式向公众传递诽谤及侮辱信息,客观上不仅损害鹿晗的人格利益,降低了社会评价,王玲玲的行为还对国家、社会以及未成年人都造成了极不好的示范效应,导致鹿晗蒙受误解与质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王玲玲解释称,对是否发布过该文章已经记不清楚,假设发布过,也没有侵犯鹿晗的权利。涉诉文章属于故事性小说类,细节性较强,不具有指向性,鹿晗并非特定的被侵权主体。文章的内容及指向性不符合大众认知,鹿晗不符合文章内容的所有特征,且鹿晗方面提供的特征比对资料来源也均非政府官方网站,真实性存疑。即便法院认定涉诉文章指向鹿晗,也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害后果,且没有证据显示造成了任何的经济损失,涉诉的文章亦没产生任何收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鹿晗系歌手、影视演员。王玲玲是被指侵权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发布《京圈格格和现男友谈合约恋爱的内幕?》的原创文章。截至2020年8月17日,阅读量达10万+,点赞量为1470次,在看量为3084次,精选留言达90余条;涉诉微信公众号设置有“商务合作”栏目。文章通过影射或暗指的方式向公众传递诽谤及侮辱信息,客观上损害了鹿晗的人格利益,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认为,名誉是对于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
在案证据显示,涉诉文章虽未指出具体人物姓名,但结合出生地在京城、“格格”的现男友、韩国留学时被星探发现等诸多特征要素和对文章中出现的网络用语的理解,实质上已极度缩小锁定特定个人的范围。王玲玲认为涉诉文章系故事性小说类,但对其中带有明显指向性的描述文字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公民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客观、理性,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进行意见表达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评论攻击他人,即以“就事说事或论事”为基本原则,不随意由事及人,不使用丑化、贬低的词语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否则构成对他人的侮辱。涉诉文章用侮辱性或负面性效果的词汇,人身攻击意图较为明显,超出了应克制、容忍的范畴,超出法律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范围,构成侵犯名誉权意义上的侮辱。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王玲玲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微信公众号中连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鹿晗公开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经济损失2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