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一审宣判。
被告刘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公民身份证号码、邮箱账号、支付软件账号等信息,并开设网店,将这些信息对外出售。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2万余条,获得收益1.4万余元。这些信息包含公民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四川、河南、山西等地。
公益起诉人认为,刘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收集、非法买卖他人身份信息,导致3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公共信息安全造成了损害,因此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经他人同意,获取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上述个人信息,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依法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4万余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
被告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愿意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官说法: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生活已高度数字化,个人信息的搜集、存储、利用无处不在。个人信息不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其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价值资源,同时兼具财产利益和公共属性。大规模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实施,为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提供了法律指引,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司法机关,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能够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各项工作,严厉打击侵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青Qnews】所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本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见习记者 黄安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