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抵押权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的规定深入人心,但北京密云法院近日宣判的一个案子显示,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也能取得房屋抵押权,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12月,赵某和李某签订《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约定李某向赵某借款90万元,借期一个月,李某以自有房屋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权利人为赵某。
2018年3月,赵某和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赵某将其对李某的90万元债权、利息及房屋抵押有关权利转让给王某,王某须一个月内向赵某付清转让价款90万元。王某按照约定付清转让价款后,即要求李某还款,但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李某未还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并处置李某提供的抵押房屋并由王某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和王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李某认可王某起诉前告知其债权转让事宜,其知晓赵某与王某的债权转让行为,可以认定债权转让人已经向债务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应当在欠付款项范围内向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王某要求处置李某名下的抵押房屋,由原告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因抵押合同中无“债权人转让债权,抵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故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王某作为赵某对李某债权的受让方,可取得完整的抵押权利。
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王某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李某提供的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介绍,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是否因此享有抵押权?在之前有争议。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547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据此,抵押权转让,受让人取得抵押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李某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证书上的权利人虽然仍然是赵某,但因赵某将90万元的主债权转让给了王某,王某亦支付了对价,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故即使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王某依然能够依法取得李某房屋的抵押权并对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要注意的是,无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即享有房屋抵押权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抵押权仍然是自登记时设立。为了更好的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实现,还是要记得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