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加盟开店很简单? 法官盘点“特许经营合同”的那些门道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25 17:35

加盟开店很简单?只要交钱、签合同、稳定之后就能当甩手掌柜,坐等收益?天上不会掉馅饼,加盟商哭着喊着找企业维权的事件不在少数。要想不被“坑”,就要弄清加盟必需的“特许经营合同”里的门道。

4月25日上午10点,北京丰台法院召开第九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帮企业和加盟者们盘点“特许经营合同”里的那些“坑”。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吃亏的多是加盟商

据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炎介绍,丰台区内西客站南广场、总部基地等地区特许经营企业聚集,因经营不规范引发了较多纠纷,给特许经营双方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损害了特许经营行业发展。

从2018年至2020年,丰台法院审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79件,其中判决56件,调解29件,撤诉94件,调解率为16.2%。从受理的案件情况看,原告绝大多数为被特许人,诉讼目的为脱离合同约束;涉及行业较广泛,餐饮服务业占比大;特许经营明显不规范现象有所改善,暗中规避法律行为不断增多;特许经营模式以“商标+销售”模式居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期限较短现象突出。

此外,当前特许经营行业中存在谎称进口品牌或攀附海外关系,自称“享誉全球多年,进军中国市场”,实则,其所称的该国外企业集团确实真实存在,但与涉案特许企业无任何关系。

经营信息或特许经营资源披露不真实。或者“两店一年”条件张冠李戴,和产品供应“弄虚作假”等不规范经营的情况。

其中,“两店一年”条件指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却宣称“经营多年,全国多家直营店”。还有一些特许人同时从事多项不同性质的特许经营活动,在其经营的所有特许体系中均宣称其符合“两店一年”要求。

为此,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刘琳琳公布3个实际案例,作出法律解释说明。

企业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 加盟者可解除合同

徐某于2017年9月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餐饮业服务合同》,加盟某投资公司开发并管理的“某烤鱼馆”餐饮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徐某依约向某创业投资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该公司提供了协助选址、装修指导等服务。

经营期间,徐某发现某创业投资公司无特许经营资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且未进行特许经营信息的披露,同时对公司自身及品牌存在夸大宣传行为。故徐某诉至我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交纳的全部费用及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该案中,某创业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两家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直营店,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提供持续经营指导的能力,该公司也明确表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徐某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解释,特许人自身资质和经营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被特许人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该案认定,在特许人不规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足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以此提醒特许经营企业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要合法合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共同为营造高质量的特许经营环境努力。

加盟商可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

2017年8月5日,赵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加盟某餐饮管理公司的“某派”奶茶项目。合同签订后,某餐饮管理公司给予赵某《商标授权书》《营运手册》等经营材料,双方就店铺选址进行了沟通。不久,赵某了解到其他从事“某派”经营的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好,绝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从而对某餐饮管理公司承诺的盈利前景产生质疑。赵某在未开业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8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适用单方解除权解除其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合作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案中,在合同对单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期限未有约定的情况下,赵某应当在其与某餐饮管理公司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期间内主张其单方解除权。赵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即签订加盟合同,赵某于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多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证明其曾经向某餐饮管理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仅为一年的情况下,五个多月的时间显然超过合理期限,故对赵某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表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系对于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性保护。但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无所限制。该案在合同未约定合理期限的情况下,确认被特许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权”并非可随意滥用的保护工具,只有合法维权才能得到司法保护。

庭长张炎提示广大公众,在签约加盟前,要对加盟项目进行充分了解。首先,要注意是否满足“特许经营合同”三大特征,其次,要做好“尽职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网站,核实特许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资质、经营情况等。再次,实地走访考察特许人和其他被特许人经营情况,审慎加盟。

文/王浩雄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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