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国学位法律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部署,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15日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可以不授予或撤销其学位。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学术不端处理”中规定,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此外,第二十九条“内部质量保障”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对招生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指导、实习实践、答辩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研究生开展研究和实践、遵守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或者专业能力。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对经质量评估确认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视情节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撤销相应学位授予权等处理。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或者管理发生严重问题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撤销其自主审核资格。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15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