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有两户居民都被高空抛物所影响,其中一家还酿成了火灾。警方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业主只能吃闷亏。专家建议,居民小区有必要成立专项基金,解决受损居民的赔偿问题。(2月22日《楚天都市报》)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入刑,与此同时,已经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物,并且对高空抛物的责任划分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到现实中,已经有人因为高空抛物致人死伤或造成财产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赔偿,对遏制高空抛物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现实中一些高空抛物行为,既找不到侵权责任人,同时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所带来的财产损失也不是很大,这时候被侵权人鉴于维权成本太高,耗费太多时间和精力等等,往往放弃起诉可能涉嫌侵权行为的楼上所有住户。不得不说,现实中这样的高空抛物事件,在数量上要远远多于那些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是造成重大损失的高空抛物事件。
但是被侵权人放弃维权、追责,并不代表事情没有发生,只是维权成本太高,被侵权人不得不委曲求全而已。像楼下丢下的烟头引燃了楼下晾晒的棉被;倒下的有色液体弄脏了楼下晾晒的衣物,或者是丢下的酒瓶砸掉了停在楼下车辆的车漆等等,虽然造成的损失比较小,但是背后的行为仍旧很恶劣,而且如果这种行为无法得到遏制,客观上也会助长高空抛物行为。还有一点不得不提,那就是被侵权人虽然碍于成本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但很有可能会把心里的不满发泄到小区物业管理方的身上,以拒交服务费等方式来表达不满,进而引发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
所以说,对于高空抛物造成的小微损失,也不能等闲视之。一方面,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本着从业主利益出发的原则,既要加强对全体业主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帮助业主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后果的严重性。此外,还要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高空抛物,目前比较有效的技术手段,就是反向安装高空摄像头,把所有住户的窗口纳入监控范围。另一方面,为了维护被高空抛物造成小微损失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有必要考虑从业主公共收益中,设立相关基金,用于赔偿此类情况下业主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这样一来,不但有助于维护因为高空抛物而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业主的利益,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可以倒逼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更好地承担自身的责任,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
文/苑广阔
图源/新华社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