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1万帮网店“刷单”后,店主突然赖账
浙江法制报 2021-02-10 11:38

网上下下单就能挣钱,真有这等“好事”?安吉的王某就想借此发财,结果遭遇店铺赖账,竹篮打水一场空。

王某2019年初经朋友介绍当起了“刷客”——在杭州某科技公司的网上旗舰店,以购买羽绒服补邮费订单的方式,为店铺增加点击率和银行流水。交易完成后,店铺退还他货款并给一笔报酬。刚开始,王某轻轻松松通过“刷单”就赚到报酬,还在该网店的介绍下,为其他网店“刷单”。之后,王某又陆续3次在某科技公司的网店下单4笔,订单总额达11万余元,并支付了货款。不过,当王某找店铺结算报酬时,却遭到拒绝,甚至连货款也不退还。

之后,在王某多次催讨下,店铺老板叶某出具了一份借条,承认结欠王某货款共计45万余元(包括货款、报酬,以及为其他网店“刷单”的报酬),并约定王某的信用卡、花呗、网商贷分期手续费及最低还款额由叶某承担,还要承担王某每月4000元的房屋贷款,每月1日按时支付,全款于2021年1月18日前偿还。但叶某并未兑现,于是王某起诉到安吉县法院,要求撤销他与店铺之间的买卖合同,判决店铺返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店铺通过购买货物补邮资的方式,增加特定店铺的点击率和银行流水,实际上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买卖关系,属于网络“刷单”行为。他们之间达成的网络购物合同,是以买卖合同为表象,掩盖双方企图虚增网上店铺销售量、好评率及资金往来频密度,达到误导、欺诈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真实意思,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这也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后,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店铺老板应将货款返还王某。

至于“刷单”报酬,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应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以在“刷单”行为中,双方对合同无效都存在过错,自然对于支付报酬的诉请,法院也不会支持。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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