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事件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严重威胁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云南玉溪李某为了发泄情绪,将家中的半桶香油、半袋大米等10多公斤物品从23楼抛出,直接落至小区门前的人行道上。他的行为因严重威胁到小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批捕并起诉,最终李某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他的高空抛物行为,最终将自己抛进了法网。
为应对高空抛物行为,我国早已织密了法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李某的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上述罪名外,刑法还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如果过失导致高空坠物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有可能构成以上各罪。所以,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人实施了何种危害行为,就要面临何种程度的刑罚处罚。
同时,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因此,高空抛物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在我们生活的法治社会,高空抛物触及法律红线,必然要受到法网束缚。一次高空抛掷,对他人而言可能会危及生命安全。而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来说,实施行为不考虑后果,着眼自己不顾及他人,反映的是其对秩序与规则的漠视和社会公德心的缺失。试想,如果每个人都不遵守社会秩序,随意高空抛物,最终受伤害的将是我们自己。所以,遵守社会秩序,是对他人的保护,更是对自己的保护。
编辑/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