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船回国需至少提前7天申报,到指定港口停靠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4-13 18:35

为切实防范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农业农村厅(局、委),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各远洋渔业企业高度重视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风险防控。远洋渔船按规定申报回国后,应到指定港口停靠。船上人员应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通知要求接受海关、边检等有关部门的检验检疫,并按港口所在地防控要求实施集中科学观察和病毒检测等。

据了解,3月份以来,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快速蔓延,远洋渔船输入性疫情风险持续加大,尤其是部分南美国家相继关闭港口导致我部分鱿鱼钓渔船因维修、补给、船员轮换困难等陆续回国,对境外疫情经水路输入防控工作带来较大风险。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海上疫情风险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坚决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弱项,坚决防止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远洋渔船回国提前申报制度。对确需回国的远洋渔船,实行远洋渔船回国提前申报制度,要求相关渔船至少提前7天向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及时掌握海上渔船生产航行动态和船员健康状况,提前做好回港渔船的防疫安排。同时各地建立健全远洋渔船定点停靠上岸检查制度,各地应指定远洋渔船定点停靠港口,每省(区、市)指定2-3个。到港远洋渔船实行定点停靠、定点上岸,并按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港口检查和检验检疫。

各地应建立健全远洋渔船船员动态每日报告制度,每日统计所辖远洋渔船动态和船员身体状况,分别统计海上生产渔船、计划回国渔船、国内停港渔船以及船员人数和身体状况,自4月15日起每日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告。

《通知》还要求严格落实远洋渔船输入疫情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海上渔船疫情源头防控。远洋渔业企业应合理安排航行、生产、转载、靠港计划,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海上输入性疫情发生。确需进行海上补给、转运、靠港的,应充分做好防护应对措施,尽量避免与外部人员直接接触;确需进行船员轮换的,要按规定做好健康检查和隔离;遇到相应区域渔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派遣观察员的,应要求对方做好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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