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院清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将储户300元存款误存为49000元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客户属不当得利应退还,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引发网友热议,银行方面“离柜概不负责”,怎么储户就不适用了?
对此,律师表示,不当得利是法律问题,而“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单方声明,不能起到法律效力。
今年8月,郝某到肃州区某银行存款,当值银行员工李某疏忽将300元的存款金额误输入为49000元,导致郝某银行卡多了48700元,直到下班交接时,李某才发现自己操作失误导致账目不符,急忙与郝某联系要求返还多余的款项。郝某认为是自己朋友打的还款,已经还了信用卡,没有能力立即返还,涉及银行规定,李某无奈之下只好自己垫付487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郝某的行为触犯了《民法总则》中的不当得利条款,并向被告郝某做了法理解释,告知了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之后又对被告郝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被告郝某认识到了自己所为不当,承诺分期尝还欠款,李某也当庭对自己工作失误向郝某致歉,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件信息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银行方面规定是“离柜概不负责”,为什么银行受损之后这条规则就不管用了?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储户是否适用“离柜概不负责”条款也曾引发争议。2012年,浙江慈溪秦小姐到当地一家银行要求取22400元,结果柜员操作失误给了她24000元。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并要求秦小姐返还多给的1600元。
秦小姐认为,这件事她没有过错,银行要求“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催讨无果,银行将秦小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秦小姐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对此,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周浩律师。周律师认为,“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单方声明,不能起到法律效力。不当得利则是法律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任何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受损失的人都有权要求返还,银行和储户都如此。
周律师表示,如果储户有损失,也可以同样要求银行返还,但需提供相关证据,比如银行柜台监控、凭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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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