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十多岁的男子邹某,于2012年在淮安租厂房开了家汽修厂,但没赚到钱。后邹某听朋友介绍开大货车能赚钱,于是便连借加贷款凑了31万元,购买了一辆半挂车用来运货,并雇佣中年男子王某来从事汽车货物运输业务。
2012年7月22日下午,王某驾驶货车送货途中发生车祸,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作为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邹某不服,提起了上诉。2013年4月1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邹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王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3.7万余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邹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经王某亲属申请,法院多次要求邹某履行给付义务,但邹某置之不理。法院遂两次对邹某予以司法拘留,但邹某先后只支付10万余元,剩余的却一直没有支付。
不久,邹某租用的汽修厂拆迁,他便决定重新找地方开汽修厂,并看中了一块空地。邹某当时就听到风声说,这块地以后可能要拆迁搞开发,邹某想,如果在这块地上开汽修厂,将来拆迁以后,就可以收入一大笔补偿,来弥补自己的亏空。
但苦于新建厂房手里没钱,邹某便找到自己的亲戚杨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并向他借钱,承诺等拆迁款下来就把借的钱归还。因为都是亲戚,杨某当即答应帮忙,并借给邹某17万元用于建厂房、买设备。但是,考虑到如果用自己的名义开汽修厂,将来拆迁的时候,拆迁款肯定会被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为了规避这点,邹某与杨某经商量后,决定将新汽修厂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为杨某,但事实上由邹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与杨某没有任何关系。
2017年底,邹某的汽修厂所在地块果然要拆迁,为了多拿补偿款,邹某多次与有关部门商谈补偿价格,全部谈妥后,由杨某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并提供了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3月,政府赔偿的53万余元拆迁补偿款打到了杨某的卡上。随后,邹某将这笔钱中的50万元归还了向杨某借的钱及其他个人债务,剩下的钱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鉴于邹某拒不执行法定给付义务,淮安区法院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2018年8月2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邹某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1日,邹某被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21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邹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邹某亲属主动向法院代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4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因其经营的汽修厂被政府征地拆迁获得了53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即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他选择性用拆迁补偿款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却不去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日前,淮安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
文/张士海
编辑/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