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将住宅变为“网约房” 法官:改变住宅用途需经邻居同意
CCTV今日说法 2026-04-13 15:33

房源挂在网上,陌生人进进出出,当住宅变为“网约房”,要知会邻居吗?

无证开设民宿

引发邻里纠纷

小周与小张是同一栋楼的上下楼邻居,双方房屋登记用途均为住宅,二人是各自房屋的所有权人。2023年,小张把其房屋改成“网约房”经营,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宣传,标明价格并接受预订。因小张无证开设民宿、扰民等问题,小周诉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张停止将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性活动,恢复其住宅用途。

小张辩称,该房屋是以自住为主、出租为辅,交易形式符合普通房屋出租的特征,且“网约房”不同于经营性用房,只有属于旅馆业客房的“网约房”才属于经营性用房。

法院:房屋的住宅用途已改变

被告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作为“网约房”使用,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否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小张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标明价格并接受不特定人员预订,按日出租、结算费用;

同时,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并在房屋内配备酒水饮料等有偿使用物品,提供清洁等住宿服务。

上述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其经营模式虽然与一般旅馆业存在一定差异,但仍是利用房屋为入住客人提供有偿的住宿服务。其行为实质上已改变了房屋的住宅用途,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该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故法院判决小张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其住宅用途。

法官: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案中,判断案涉房屋是否属于“住改商”,核心在于房屋使用性质是否从“满足居住需求”转变为“提供经营性服务”。小张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公众出租房屋,按日结算费用,还配置消防设施、进行入住登记、提供有偿使用物品及清洁等住宿服务,其经营属性与普通房屋租赁中“固定承租人、长期使用、仅提供房屋本身”的特征存在明显区别,实质上已构成经营性住宿服务,属于典型的“住改商”行为。

法官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是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的法定前提,“网约房”业态的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邻里权益边界。房屋所有人在利用房产获取利益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尊重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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