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消费者遭遇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可要求其进行三倍赔偿。此项制度是否同样适用于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商家?学员报名教育培训,却遭遇虚假宣传欺诈,是否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3月20日北京青年报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宣判的一案件支持了消费者的主张。
32岁的小马诉称,其通过某英语培训机构的官方网站和宣传手册了解到,该机构英语外籍教师均来自英语母语国家,且取得国家规定资质,并具有多年教学经历。小马报名参加了培训机构相关课程,并支付了4万元培训费用。后小马发现培训机构的很多外籍教师并非来自英语母语国家,有的外籍教师虽来自英语母语国家,但仅是留学生或短期在华旅游的外国人,并不具备相关资质。小马认为,培训机构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12万元。
英语培训机构辩称,小马的英语培训课程已经全部培训完毕,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权利义务。官网和宣传手册上的表述并非表示外教均来自英语母语国家,且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亦无约定,因此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证据可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被告机构在其官网的醒目位置,确实存在对其外教均为来自母语是英语的国家,教学经验丰富,任教资格均通过严格审查,有TESOL国际认证证书,同时具备多年的非英语国家教学经历,教学经验丰富且熟悉中国学员的学习习惯和思维方式的宣传。第二,为小马授课的英语老师并非全员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第三,被告机构对于其外教在我国是否具有教学资质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机构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普通人对“外教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的认知和理解,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机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其向小马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英语培训机构赔偿小马12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