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所作的工作报告。
当日下午,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汪斌在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时提到,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一贯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始终把为被骗群众追回损失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与案件审判同步推进,最大限度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实现“惩治犯罪”与“挽回损失”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追赃挽损作出明确规定,如202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全面调查、审查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并依法作出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电诈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些规定为办案机关依法追赃挽损提供了法律适用支撑。
他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打击追赃并重,在刑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持续追赃挽损。
一是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查扣、冻结涉案赃款、赃物,切实加强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
二是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主动退赃、积极挽损、协助追赃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能力但拒不退赃退赔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三是依法加大对电诈犯罪分子的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削弱其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四是督促、鼓励、引导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运用强制执行等措施确保犯罪分子履行财产刑判项,多渠道、全方位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