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数字藏品市场发展迅猛,数字藏品作为新生事物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将一些数字藏品爱好者引入精心设计的陷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涉数字藏品二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刘某以经营数字藏品平台为名,发行底层电子图片由AI绘制生成的数字藏品,虚假宣传前述数字藏品的增值前景且承诺“半价”保本,法院判决认定王某、刘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2023年10月至12月,王某、刘某在上海注册某科技公司,主营某数字藏品平台。其间,王某、刘某利用某平台、微信群等网络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出售数字藏品。二人以2888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入用电脑AI绘制生成的电子图片,并通过第三方区块链公司进行“上链”(即放在第三方公司搭建的私链上),上述电子图片摇身一变成为具有高投资价值的数字藏品。
王某、刘某在某平台上以9.9元至69.9元不等的价格发行涉案数字藏品7888份至16888份。此外,王某、刘某还在聊天群内发放红包、虚构二人身在海外、打造资金雄厚等假象,虚假宣传涉案数字藏品的增值前景,承诺实物反馈、“半价”保本、回购兜底,诱骗被害人购买平台首发藏品后至平台内二级市场交易;通过设置“盲盒”“合成”“空投”“优先购”等平台活动,吸引更多被害人参与投资;通过自买自卖等方式控制平台内二级市场藏品的交易量和价格,营造交易活跃的假象;在被害人无法交易藏品要求退款时,拉黑被害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遂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赃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王某、刘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是将数字化文件等底层数据上传至NFT交易平台并铸造NFT后呈现的数字内容,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作品、艺术品等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涉案科技公司主营数字藏品平台,并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涉案数字藏品缺乏文化、艺术创作等活动支撑,发售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违背市场规律,平台提供的“上链服务”亦不具有相当的价值,王某、刘某的行为实质并非销售商品,而是以经营数字藏品平台为名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特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应认定为非法集资。此外,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顾苹洲指出,当前,我国数字藏品商业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主要为源头发行,针对数字藏品的后续转让尚未出台相关监管政策。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数字藏品转让平台大都是用户自发形成,或者某些中小平台非法组织的交易场所。
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从事某项经营活动前,应向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核实准入资质,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诚信经营,忠实承担经营主体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尤其是在新兴市场领域中,相关的监管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中,经营行为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创新,实现科技向善、行稳致远。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面对数字藏品等新兴市场领域,需慎之又慎,警惕“高科技”障眼法,警惕社群中的误导性灌输营销,警惕资金池操作,全面了解新兴领域的发展现实、前景空间、政策动向等,选择正规的平台和渠道交易,避免因虚假高额回报损失资金——毕竟,再炫目的技术外衣,也掩盖不住“击鼓传花”骗局的本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张丽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