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冒充公司领导,对公司员工实施诈骗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由此产生的损失该如何分担?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公司出纳遭遇网络诈骗,导致公司近20万元损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出纳对该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出纳履职风险属经营风险,应主要由公司承担,出纳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20%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1日,杨女士入职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担任出纳一职,主要负责相应款项的支出、支付工作。2022年7月11日,杨女士应邀加入一QQ群,该群中除了杨女士外,还有自称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先生以及副总经理傅先生的人员。在该QQ群中,杨女士收到以顾先生名义发出的QQ消息,要求其将建设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近二十万元作为保证金汇入第三方账户。期间杨女士未就转账事宜与顾先生或傅先生本人沟通确认。当天下午,杨女士与顾先生沟通后发现被骗,杨女士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该案仍处于侦查阶段。建设工程公司将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公司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杨女士在入职前曾担任过会计,入职后公司也曾安排其前往其他公司进行会计培训。并且根据建设工程公司由杨女士草拟的财务制度,杨女士付款应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的审批后才能付款,此外公司从未有过通过QQ群沟通工作的先例。因此杨女士转款时未尽到一名专业财务人员应尽的审慎义务。
杨女士主张,其应聘的岗位为出纳,不负责财务制度制定,其所草拟的财务制度不过是为应对顾先生的要求而从百度上找到的模板。建设工程公司并未以公司名义出示过该财务制度,且该财务制度也未得到公司的严格执行,公司存在先转账后审批的情况。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后,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皆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成果由用人单位享有,因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案证据显示,杨女士在2021年5月23日才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可见杨女士在事发前的会计工作经验并不多。而在此情况下,建设工程公司却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存在先转款后审批这一财务审批漏洞,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但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在履职的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案中,杨女士入职前已经取得了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入职后也草拟了公司的财务制度,其理应知晓一名专业出纳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流程要求。在公司从未通过QQ群沟通工作的情况下,其贸然相信冒充领导的犯罪分子的指示,未与公司负责人当面或电话沟通核实,径行转款,未尽到一名专业财务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
综合考量杨女士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及工资收入,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杨女士就建设工程公司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该案中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是导致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理应由其承担退赔责任。但在多数情况下,此类案件的被骗款却难以追回,由此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为避免此类情形的再度发生,一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确立清晰、明确的财务审批流程并保证该流程得到严格执行,从而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以应对网络诈骗等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负责财务工作的员工应熟知企业财务制度,并严格遵守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流程要求,对异常交易保持财务人员应有的警惕性,从而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通讯员 郑佳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