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员工夜班死亡,单位担责!北京法院通报多起涉老年人案例
法治日报 2024-12-08 14:33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群体的利益诉求,是他们追求美好生活的真实写照,理应得到充分重视。然而,随着近年来老年人新类型诉求的增长,该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农村老年人诉讼能力较弱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须得到更多保障。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农村老年人新类型民事案件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了部分案例进行梳理,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老年人提高法律维权意识、警惕各类法律风险、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同时呼吁各方合力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护理不当老人跌伤

公司家政均应担责

2019年,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马某到魏某家中照顾其生活。其后的某日,马某在搀扶魏某时,魏某从床上摔倒在地上。直到次日中午,魏某孙子孙某发现其胳膊肿了,魏某家属才得知魏某摔倒受伤一事。事后,魏某转入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桥脑梗塞,左肱远端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等。2019年12月,魏某因病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记载的死亡诊断为“肺炎,脑梗塞,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

魏某死亡后,凌某等作为魏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某家政服务中心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魏某《死亡记录》中记载的死亡原因,不排除其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但被告马某作为照顾魏某的家政人员,对魏某的摔伤具有过错责任,与魏某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就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政服务中心虽否认马某系其职员,但在马某前往魏某家提供服务时收取了介绍费。根据家政服务中心经营性质,可认定其有对马某进行家政培训,并使马某取得资格证书的义务,故家政服务中心对魏某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马某、家政服务中心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实践中,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一般生活自理能力弱、护理依赖度高,一旦护理不当极易造成老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家政服务过程中,要全面审查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资质,将服务标准、劳务费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并及时为老年人购买相关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防范潜在风险。

超龄员工夜班死亡

用工单位应当赔偿

某清洁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约定,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由清洁公司派驻保安负责工程公司项目现场的安保工作。为此,清洁公司雇佣陈某(时年已超过63周岁)担任工程公司项目现场夜班保安。同年11月底,清洁公司经理通知陈某可以离职,但陈某与工程公司私下约定留下继续工作,工资由工程公司直接发放。

此后不久,因陈某长时间不接电话,其妻张某赶到公司寻找,在宿舍楼三层发现已昏迷倒地的陈某,立即将其送医抢救,此时项目现场仅陈某一人。经诊断,陈某为脑出血、意识障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作为陈某唯一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清洁公司和工程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与清洁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解除后,随即与工程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由于陈某系在与清洁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解除后发病,清洁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工程公司通过陈某提供劳务获得相应安全利益的同时,理应特别考虑到因陈某年龄因素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但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时,工程公司未对陈某进行体检等必要检查,陈某发病时工程公司亦无人发现并提供及时、妥善救助,可认定工程公司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陈某年龄、病因、家属拒绝有创抢救等因素,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按2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庭后表示,用工主体聘用“超龄”员工提供劳务时,应特别考虑到因其年龄因素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即使其因自身健康、体质等原因突发疾病时,用工主体也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基本救助义务,包括及时发现,并采取急救、送医、通知家属等措施,以防止发生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否则会被认定存在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

属于借款需要偿还

2019年,刘某与比自己小40多岁的白某相识,随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刘某陆续向白某微信转账19笔,金额从400元、1000元到2000元不等,共计2万余元。此后,白某还以“家中房子被烧需要建房”“奶奶去世”“春节回家看望母亲”“投资办卖包网站”等理由向刘某借款,刘某又给付白某金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元的现金不等,白某还先后向刘某借取十几张面额为100美元的现金。

相处一段时间之后,刘某对白某多次借款不打借条、不还款等行为感到不满,便将白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刘某提供的录音可认定其与白某之间存在着较为亲密、私密的关系。对于亲密关系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小额转账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而对于其他较大金额的转账,即便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在转账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事后有微信、录音或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的,应根据相关证据对具体金额予以认定。

本案中,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白某具有收到借款并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白某应向刘某进行偿还借款。具体偿还金额的确定上,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白某对7万元的借款作出明确的还款承诺。据此,法院判决白某偿还刘某借款7万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婚恋观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追求晚年婚恋自由,但由于老年人社会交往少、防范意识较弱,在婚恋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避免双方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在借款发生时,老年人可以备注转账款项的性质并保留相关的电话、聊天记录,以便日后有据可循。

投资消费并非借贷

主张归还于法无据

2019年,刘某与邻居范某分别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向某科技公司投资6万元与4万元。当日,某科技公司向范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范某交来刷卡《合作协议》一年期壹拾万元整”。

后刘某起诉范某,称自己向科技公司支付的6万元实为范某向自己的借款,要求其还款并支付利息共计6万余元。范某则称从未向刘某借款,而是自己告知刘某可以向某科技公司投资获取收益后,刘某表示愿意一起投资,双方是合伙投资而非借贷关系,且在科技公司返还928元后,自己已经将其中的556元给付刘某,并提交录音,证明科技公司知晓刘某与范某系合伙投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虽主张范某向其借款,但刘某并未将款项直接给付范某,而是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以刷卡消费的方式付给了某科技公司,刘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有效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刘某要求范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经济发展、群众收入的不断提高,老年人也逐渐参与到投资理财行列之中,但因其对投资知识掌握有限,对投资的风险认识不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往往一时冲动,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老年人,在面对投资选择时注意甄别,遇到他人推销投资产品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轻信他人,投资前多与家人沟通商量,切忌盲目跟风;在支出款项前,如确定向意向投资产品进行投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账前务必确认公司是否符合资质,投资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接收款项的账号是否为对公账号,最好在转账时对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备注,一旦察觉到自身利益可能受损,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徐伟伦 高硕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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