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侮辱革命先烈!官方通报:行政处罚
内蒙古互联网违法举报 2024-12-07 15:03

山河无恙、国泰民安离不开英烈的鲜血浸染,肆意歪曲历史、亵渎英雄烈士,影响大众认知、伤害公众情感。这种抹黑英雄的劣行决不应该,也决不容许。

近日,通辽市开鲁网警快速查处一起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侮辱英雄烈士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留言,公然侮辱英雄烈士。网警立即行动,迅速开展调查,经查网民为崔某。崔某在留言中发布侮辱英雄烈士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民警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崔某到案,崔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十五条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舆论有底线、道德有底线、法律有底线,任何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都绝不会允许,必将绳之以法!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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