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募资资金违规使用等乱象 中证协拟出台券商投行持续督导新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4-11-26 09:14

持续督导阶段,投行精力投入往往有限,这使得持续督导期成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系列问题的高发区。今年以来,就有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联合证券、招商证券、国金证券、国信证券、东北证券、中原证券等十余家券商因持续督导阶段未勤勉尽责而吃下罚单。

近日,一份针对持续督导阶段的专门性规范文件《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下发,向券商征求意见,并要求于2024年12月3日前反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综合采访与梳理发现,这份文件可谓“对症下猛药”。针对持续督导阶段投入力度普遍不足、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等常见问题,《指引》作出明确而细化的规定。

对此,有受访保代评价道:“以前,持续督导尽责边界相对模糊,有些事项的尽责要求没有明确规定,这为投行提供了更多灵活解释空间。随着《指引》出台,投行不得不加大持续督导阶段投入力度,有助于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促进上市公司信披规范性。”

对症下猛药

日前,中证协向券商下发《指引》并征求意见。与近期券商收到的征求意见稿多数为修订版本不同,《指引》为首次制定,并且是少见的针对投行持续督导业务的全面细化规范。

这一《指引》直面当前券商持续督导阶段存在的系列问题。中证协提到,在实际执业过程中,部分保荐机构仍存在“重发行保荐、轻持续督导”的倾向,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支持力度不够,在持续督导中流于形式、未能勤勉尽责;此外,也存在持续督导职责边界尚不清晰,日常持续督导执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亟需进行规范。

此番《指引》的出台,即面向上述问题进行针对性调整。

针对投行持续督导阶段长期以来存在的共性问题“对症下药”,是多位受访保代对《指引》的共同评价。

“对症下药”体现在诸多方面,其中,针对持续督导阶段系列问题的根源——投行精力投入不足。《指引》要求,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保荐人应当根据持续督导项目情况成立持续督导项目组,配备专业持续督导人员,并明确分工,持续督导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两名保荐代表人。

与此同时,保代被要求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作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持续督导阶段,投行投入普遍不足,原因在于较低的收入贡献。无论对于IPO、定增等股权业务,还是债券业务,发行阶段皆为券商投行的收入大头,后续持续督导阶段耗费时间长,但收入却相较前者颇为有限。为了获得更高收入,在经济利益驱使下的投行自然不愿在持续督导业务上投入过多。

“客观而言,若要督促券商投行切实加强持续督导阶段投入力度。一方面,需要从严监管,对于履责不到位的及时处罚;另一方面,需要相应提高持续督导阶段收费标准,使得投行加大人力投入后能够‘干得着’。”受访保代分析。

不过,此番《指引》虽未明确规定持续督导收费标准,但其提到,保荐人应当与上市公司就持续督导工作收费在《持续督导协议》或《保荐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持续督导收费应当明确且合理。

以更换保代为名逃避责任,是投行持续督导阶段的现象之一。此番《指引》对此亦有规定。

根据资深保代透露,当保代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认为继续督导容易出风险,强制披露问题又会与企业“撕破脸”时,保代有时会建议企业更换保荐机构。此种情况下,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原保代往往既不对外信披,也不在交接问题时挑明,而是期待借助不再担任保代为名“既不担责,又留脸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引》之下,这一行为将难以行得通。一方面,《指引》明确原保荐人对于其应完结而未完结的持续督导义务应该继续履行,如原保荐人未在保荐人变更之日前就上一财务会计期间出具持续督导定期报告,或未按照规定就其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督导事项出具核查意见的,原保荐人应当按照规定继续完成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出具相关核查报告或核查意见。原保荐人在其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相应责任不因持续督导保荐人变更而免除。

另一方面,《指引》规定,继任保荐人可以要求原保荐人及时按规定完成交接,继任保荐人发现原保荐人未按规定完成交接,或者恶意隐瞒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原保荐人未按规定完成交接,或恶意隐瞒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对于持续督导期届满,仍有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指引》明确保荐人必须就未完结事项继续履行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剑指募资资金违规使用

《指引》在针对投行持续督导阶段常见问题“对症下药”的同时,对于上市公司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同样突出强调,以期倒逼券商投行重点关注,勤勉尽责。

比如,募资资金违规使用,是上市公司问题高发区。对此,《指引》一连开出数条规范。

其中,针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这一常见问题,《指引》要求保荐人关注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督导上市公司在出现影响募投项目进展的情形时,重新论证募投项目或延期,根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保荐人应当核查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为了更好敦促投行及时发现问题,《指引》要求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相较于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上市公司一旦出现财务造假,对投资者的利益损害则会严重得多。为了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概率,针对年度报告等存在财务异常情况的,《指引》明确保荐人应当及时调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评估相关情形的合理性,进一步核查验证。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资金占用,尤其是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同样是上市公司的一大顽疾。

有鉴于此,《指引》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以及资金往来、现金流重大异常等情况;保荐人知晓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资金占用事项的,应当按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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