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让存钱时一口一个妈叫着,钱存好了,该兑现承诺时却推三阻四。”近日,骆女士因涉及存款利息的纠葛而心生烦忧。她向记者透露,2022年,为劝诱自己继续在建设银行红桥支行储蓄,该行工作人员曾承诺,将以每年价值4500元的特定平台优惠活动作为对存款利息的差额补偿,为期三年。然而,在最后一年,尽管她多次联系工作人员,但补偿之事却迟迟未见落实。
对此,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在接受北青金融记者采访时回应称:150万大额存单情况属实,但骆女士对“利息补偿”的理解有误。分行表示:已与客户再次沟通和核实,并已妥善处理了这一问题。
骆女士:4500元补偿迟迟难兑现
2022年,骆女士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红桥支行存有150万元的大额存单即将到期。在对比多家银行的存款利息后,骆女士发现建设银行的利息较其他银行低出了4500元,遂打算将存款资金移存至其他银行,以获取更高的利息回报。
(存单截图)
“当时建行的一个姓曹的客户经理,求了我妈俩小时,不想让我妈取走,最后答应把利息差额,通过建行‘代金券’及津豆等优惠形式(可以当现金用)补给我妈,一年4500,一共三年,口头约定。”据骆女士的女儿转述,当时自己的母亲看在工作人员言辞恳切的份上,遂答应了这个口头约定,并于9月1日办理了150万元个人大额存单定期存款产品,年利率为3.25%。
(骆女士与曹经理关于领取代金券相关对话截图)
据骆女士介绍,红桥支行给到自己这里的平台优惠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代金券”模式,满201元即可立减200,或满101元即可立减100元等。另一种是津豆模式,一豆价值一元。骆女士表示,该行于2022年及2023年所发放的优惠活动券,自己和家人基本上都用于购买日常生活所需之物。
(骆女士部分消费截图)
“虽然代金券这些用起来流程比较麻烦,但好在消费范围基本能满足日常需求。头一年给得很痛快,第二年时,因为曹经理调岗,在多次反复沟通后,最终在该支行行长的协调下断断续续地给了。”骆女士的女儿告诉记者,到了约定的第三年,自己和母亲却频频被推诿搪塞。
“态度挺好,但有什么用呢?老是说会给,但最终何时给,怎么给,什么时候能给完,一直没个定数。”骆女士的女儿担忧道:“今年我们存款还在这里呢,都不能快速得到相应的补偿,等把这事拖到明年存款到期了,谁还认这事呢?”
银行:存单属实,但不存在利息补偿的承诺
就骆女士的情况,北青金融记者致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相关负责人。对方回复表示:客户骆女士确于2022年9月1日到建设银行红桥支行营业部存入150万元个人大额存单2022年第39期(三年期)定期存款产品。
关于骆女士提到的“贴息补偿”问题,天津分行明确表示:客户经理根据当时建设银行在“客户资产提升权益回馈”活动中给予了客户相应的权益,并告知客户后期如有符合客户权益的活动及时联系,并协助办理。红桥支行所发放的权益均按客户实际满足的条件进行兑现,不存在利息补偿的承诺。
天津分行进一步说明:骆女士是客户经理维护的客户,为挽留名下客户业务、感谢客户多年的支持与帮助,客户经理个人给予客户的回馈,属于跟客户之间的情感互动,系客户经理维系客户关系的个人所为, 客户表示满意。由于工作调动,原客户经理调离后,由新接任的客户经理继续为该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目前,针对该问题已与客户进行再次核实并已妥善解决。
律师:如情况属实,银行或涉及违规返利吸存
“目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返利吸存采取了较宽松的认定标准,如果骆女士所述情况属实,我们倾向于认为,该行为构成了违规返利吸存。”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二明律师告诉记者,依据《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条例,商业银行不得通过违规返利吸存,包括返还现金、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安二明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论该行为的性质是单方允诺或者合同行为,法院或依据上述规定,认为该行为属于违规返利吸存,扰乱金融安全,严重违背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从而认定银行承诺存款送贴金券等礼品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安二明律师强调:“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审慎经营的义务,并应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同时,我们不能苛求普通储户具备同样的判断力。”
安二明律师认为,就骆女士情况而言,过错一方为银行,银行不能要求储户返还已经兑换的礼品。此外,若骆女士无证据证明自己遭受损失,在法律层面,或难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范辉 马佳丽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