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在宋朝,一道圣旨是如何出台的?
我们都爱宋朝 2024-10-25 20:00

(电视剧《清平乐》中的宋朝士大夫)

在宋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是君臣的共识,士大夫成为治理国家的主体,而不是君王的工具。历代王朝当中,宋朝的政体可以说是最为纯粹的士大夫政体。尽管君主具有最尊崇的地位,最高的裁决权,又是百官的权力源,但按宋人的理想,君主的最佳状态是作为主权的象征、道德的楷模、礼仪的代表,并不需要具体执政;国家的治理权由一个可以问责、更替、士大夫组成的政府执掌。

尽管不能现代政治学概念说这是“虚君共和”,却可以用宋人自己的话来说,这叫做“权归人主,政出中书”。在这样一种由士大夫主导的政体中,专断的君权是难以展开的。如果君主意欲揽权,马上就会遭受士大夫集团的强烈抗议:“今百司各得守其职,而陛下奈何侵之乎?”“天子而侵宰相之权,则公道已矣!”为了说明具体政治过程中政体结构对于君权的约束与掣肘,我们不妨来看看元丰改制之后一道诏敕(即俗称的“圣旨”)的出台流程。你要是以为宋朝的皇帝喝一声“拟旨”,然后口授一道圣旨,圣旨马上就成为效力至高无上的法律,那肯定是被古装电视剧误导了。实际上,宋朝君主的诏敕,从草拟到生效,需要经过非常严密的程序。诏敕当然是以君主的口吻书写,以君主的名义发布,君主当然可以直接授意拟旨,但更常见的情况是,宰相机构先将意见写成札子(这个意见往往要经廷臣合议),进呈皇帝,获认可,再授意起草诏敕。不管旨意来自皇帝本人,还是出自宰相机构,都归中书省的中书舍人起草(大除拜的内制则由翰林学士起草),并不是说皇帝指定哪一个亲信太监大笔一挥就能够变成一道圣旨。

宋代中书舍人的职责有二,一为“制词”,即根据君主或宰相的旨意起草诏敕,这个旨意宋人称为“词头”,中书舍人有一项特权:如果他觉得词头不合法度,可以拒绝草诏,这叫做“封还词头”,是宋朝法律明确赋予中书舍人的权力:“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宋仁宗朝时,蔡襄当知制诰,“每除授非当职,辄封还之;帝遇之益厚”。如果中书舍人认为词头并无什么失当,或者他懒得多事,总之将诏敕起草好了,也写得很漂亮,便可以进呈皇帝“御画”(认可),形成“录黄”(因其以黄纸抄写)行下。草拟的程序至此结束。但录黄的行下也要走复杂程序:“授门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即由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依次在录黄上签名(不过宋代通常不置中书令,例由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使相权,宣奉诏书),这叫做“宣奉行”,然后才付门下省。宋代中书舍人的第二个职责,就是“宣行”录黄:“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

由于草诏的中书舍人与宣行的中书舍人未必是同一个人(因为中书舍人是轮值的),如果宣行的中书舍人认为诏敕不当,他有权拒绝“宣行”,即拒绝在录黄上签名,实际上就是驳回诏敕。元祐元年(1086)七月,时任中书舍人的苏轼就驳回了一道计划“给散青苗钱斛”的录黄:“所有上件录黄,臣未敢书名行下”,因为苏轼坚持认为,自熙宁变法以来,发放青苗钱贷款已演变成一项恶法,“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朝廷忍复行之欤”?

如果负责宣行的中书舍人并无异议,便可在录黄上签名,表示通过,这叫做“书行”,然后发至门下省审核。门下省的审核程序为:“若制诏、宣诰下与奏钞、断案上,则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中审之。”即由给事中、门下侍郎、侍中依次审读、签字(不过宋代通常也不置侍中,例由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使相权,审读诏书),实际上负责审核录黄的就是给事中。给事中如果认为诏敕不当,也有权力封驳。宋代给事中封驳诏敕的权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即将录黄驳回去,不予通过。

我们举个例子:南宋初,有个叫做王继先的御医,因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为“武功大夫”,旨下,被给事中富直柔封驳,因为这种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术官法”。高宗说,“这是特例,继先诊视之功实非他人比,可特令书读行下,仍谕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挠,再次封驳。最后高宗不得不“屈意从之,所有已降指挥可更不施行”。给事中若是对录黄没啥意见,则签署下自己名字,表示审核通过,这叫做“书读”。按照程序,给事中审读通过之后,宰相(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方得签名。若宰相在给事中“书读”之前先署了名,则为违制。

元丰五年(1082),门下省吏人将奏钞先送门下侍郎王珪签署,再送给事中审核,给事中舒亶马上提出抗议,认为此事“自非执政大臣(暗指王珪)怙权擅事、轻蔑朝廷,即是吏史凭附大臣,沮坏法令”。神宗皇帝只好下诏将承办此事的吏人“送门下省别加重罚”。显然,中书舍人不“书行”、给事中不“书读”,都对皇帝的圣旨构成了合法的封驳:“凡事合经给事中书读并中书舍人书行者,书毕即备录、录黄过尚书省给札施行。如不可行,即不书而执奏,谓之缴驳。”

一道诏敕经过中书舍人“书行”与给事中的“书读”之后,才可以付尚书省执行,接受诏敕的尚书省长官也需要在敕尾签字(由于宋代不置尚书令,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所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需要再签一次名)。三省长官的签名,体现的是宰相对于诏敕的副署权。以君主名义诏告天下的所有敕命,都需由宰相副署、且以政府为出敕机关颁发下去,“非经二府(指三省与枢密院)者,不得施行”,换言之,没有宰相副署的皇帝敕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宰相副署,既体现了君权的受限、相权的行使,同时也表示诏敕出自宰相,宰相对它负责:“(诏敕)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

因为君主是不能负责任的,只能由副署的宰相负责。也所以,君主不可以直接发布诏敕、指挥政府,富弼曾警告宋神宗:“内外事多陛下亲批,事事皆中,亦非为君之道;况事有不中;咎将谁执?”说到这里,我们要澄清一个误解——许多人可能都会习惯地认为,圣旨必定是皇帝所发,但其实,宋朝的诏敕虽名为“圣旨”,通常却不是皇帝发出的,而是宰相机构发出的;法理上,发布诏敕的合法机构是宰相,而非君主本人。如果诏敕颁布生效之后又发现有失当之处呢,该怎么办?莫急,宋朝还设有一道关卡——台谏。台谏拥有论列政令得失、审查诏敕乃至追改诏敕的法定权力:但凡“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逾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仁宗皇帝便见识过台谏的厉害:“台谏官见(诏敕)有未便,但言来,不惮追改也”。

现在,我们可以总结出宋代一道诏敕的出台程序了:皇帝授意词头—中书舍人起草(此时中书舍人有权封还词头)—录黄行下—中书舍人宣行(此时中书舍人有权缴驳录黄)—给事中审核(此时给事中也有权封驳)—宰相副署(宰相若不副署,则诏敕无法律效力)—台谏追改诏敕。在整个流程中,各个环节都对君主的权力构成制度性的监督与制衡。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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