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婚姻不该通过“婚内观察”来发现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9-05 07:17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十件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武某诉樊某撤销婚姻纠纷案:武某(女)与樊某(男)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武某发现樊某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药物,经询问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武某遂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女方,女方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这一判决较好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案当中,女方武某若婚前知情,很可能不会与男方结婚,武某是这个“带病”婚姻的受害者,依法撤销婚姻,才能还她公道。

虽然武某得以撤销婚姻,但在过去这段经历中,武某的感情未得到尊重。这可能让她很难相信爱情,甚至对婚姻有了心理阴影。事后撤销婚姻,女方的这些损失与伤害始终难以挽回。

更要看到,这次成功撤销婚姻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假如樊某所患疾病不必每天吃药,或者武某的观察不够仔细,说不定这个“带病”的婚姻长期得不到发现。事实上,一些类似的婚姻要么长时间没有被发现,要么撤销为时已晚,有的受害方因已有子女而难以割舍,有的受害方则长期陷入痛苦当中。

“带病”婚姻不该通过“婚内观察”等方式来发现,而是要有更加前置的有效手段,重中之重,是要强化患病一方的告知责任。

类似案件的处理通常止于撤销婚姻,隐瞒病情一方不会受到处罚。然而,隐瞒病情属于故意,婚姻受害方的损失需要得到弥补,伤害需要得到抚慰。当受害方提出经济补偿等民事诉求时,是否应该满足这类诉求,值得认真思考。

一方明知自己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却长期故意隐瞒,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失信行为,因此在撤销婚姻之后,还应该考虑引入征信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付出相应代价,从而通过征信约束,减少婚姻一方在婚前故意甚至恶意隐瞒重大病情。

婚姻以互信为基础,隐瞒法律规定必须婚前告知对方的重大病情,是对婚姻极不负责的一种做法。更何况,“带病”婚姻还威胁到对方和子女的健康,及时告知应该成为患病方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类似“带病”婚姻被判撤销的案例呈现多发趋势,民众的健康意识与维权意识增强值得肯定,但除了撤销婚姻之外,还应该考虑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减少对受害方的负面影响。因此应该采取措施,让患病方充分尊重对方的知情选择权,更加自觉自愿地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这才是破解“带病”婚姻的最佳答案。

文/时本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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