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网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被起诉
南方都市报 2024-07-31 14:32

“八一”建军节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内容包括坚决维护英雄烈士及退役军人名誉、荣誉,依法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等犯罪行为,以及充分保护部队军用土地使用权等。

其中,在陈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王某某诉赵某某人格权纠纷两案中,法院明确英雄烈士、退役军人的名誉、荣誉应依法予以保护。

在孙某达破坏军事通信案中,法院从严打击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犯罪行为,维护了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

在王某等申请执行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能动履职,保障军人胜诉权益,切实解决军人军属急难愁盼问题。

近年来,广东法院不断健全完善涉军审判工作各项制度机制,加强与广州军事法院沟通协作,强化能动履职,坚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保障国防安全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发表对烈士的不当言论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陈某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及短视频,其中包含对某烈士的不当言论。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情况后,经征求该烈士近亲属意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多次发布亵渎烈士事迹和精神、贬损烈士名誉的不当言论,其文章和短视频通过互联网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侵害烈士人格尊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判决陈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关费用。

判决生效后,陈某主动在报纸刊登道歉信,在其微信公众号刊发介绍烈士荣誉事迹的史实文章。

普法

英雄烈士是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任何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惩治。本案依法判决损害英烈名誉的陈某承担法律责任,为网络空间注入缅怀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侮辱退役军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某因加装电梯事宜与其邻居王某某产生争执,多次在邻里微信群、小区布告栏和个人抖音账号中,针对王某某的退役军人身份持续发表侵害其名誉和荣誉的言论。王某某起诉要求赵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在邻里微信群、其个人抖音账号发表的言论,以及在大楼张贴告示内容,侮辱、贬损王某某及其所获得的军人荣誉的行为,构成对王某某名誉权、荣誉权的侵犯,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某进行释法明理,赵某某当庭向王某某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承诺在公告栏和微信群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侵权。

普法

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退役军人的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法院对侮辱退役军人名誉、荣誉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促成本案侵权人认识到错误后主动道歉,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认识和理解军人职业,培育形成“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良好社会风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获刑一年六个月

周某自2019年起使用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身份证冒充军人,先后与多名女子交往、生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通过使用伪造的军警证件和军用服饰等方式长期冒充军人,骗取他人感情,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军人及军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普法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警人员的信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惩处,切实维护军人良好形象,营造拥军护军的社会氛围。

擅闯军事禁区且暴力抗拒检查构成犯罪

郑某超驾驶快艇经过军事禁区附近海域时,擅自闯入军事禁区。部队发现后派战士驾驶巡逻艇靠近,准备进行识别查证。

郑某超因担心其携带的违规渔具被查扣而调头逃窜,被战士截停并登临检查时,郑某超推拉战士致其落海后逃跑。之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暴力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超以暴力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应依法惩处,因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处其拘役二个月。

普法

依法执行职务是军人捍卫国家、维护发展、保卫人民的重要方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侵害国家和国防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本案中,法院坚持惩教结合,加强认罪悔罪教育,强化军地沟通,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通过司法手段小惩大诫涉军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为军队履行使命任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文/赵青 陈思睿 全小晴 刘卉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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