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犯规致人受伤 是否应该担责?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7-17 17:20

踢足球,打篮球,是许多人的业余休闲方式。爱好者还会自发组织一些友谊赛,这既成为球友间相聚交流的机会,同时也锻炼了身体,提升了球技。但是,如果在友谊赛的过程中,有人受了伤,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家住北京的金先生就打起了这样的官司。他是一名足球爱好者,在一场友谊赛中,因为对方球员的犯规动作而受了伤。随后,他将这名球友告上了法庭。

这是原被告双方踢球时的一段视频。画面中的这名穿竖条纹球衣的球员为原告金先生,这名穿红色球衣的是被告杨先生。事发时,原告金先生是进攻方。当足球传到原告脚下时,原告准备带球进攻。就在这个时候,被告出脚断球。随后,原告重心不稳摔倒在地。

之后,原告金先生感觉手部不舒服,于是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在之后原告他自费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治疗结束之后,原告方就向我们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原告金先生认为,自己摔倒受伤是因为对方做出了犯规的动作,踩到了自己的脚,导致自己摔倒后手部受伤,所以应该由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田女士:被告在拦球的时候,他是用右脚踩到了原告的右脚,原告当时是发力的状态,所以原告右脚被踩住以后就是没有办法收力,就导致原告因为惯性是向前摔倒。的确是违反了足球规则,所以才导致原告这边受伤。

而被告杨先生表示,自己做的是一个常规的防守动作,也不是故意致对方受伤的,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杨先生:别人传球,传球之后,我们俩同时去抢那个球。结果因为踢球用脚同时抢,然后两个人都踢在球上了。打个比方,因为我抢球的动作可能是别到你的脚了,导致你受伤了,这种很常见,但都不是说这种恶意的犯规,都是正常的。

被告杨先生还认为,足球比赛本身就有风险,并不能因为受伤就追究对方的责任。

被告 杨先生:以前我的手腕也骨折过,这算是大伤。像小伤,什么扭伤这种,拉伤,都很平常的事。我们上次踢比赛,射门,跟守门员也算是身体冲撞了,造成小腿骨骨折了,但人家也没说什么,因为都正常的动作。

法院审理认为 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那么,原告受伤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法院审理认为,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又被称为是自甘风险条款规定。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伤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告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应当是证明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所以去评价被告行为的时候,我们要综合考虑比赛的固有风险以及被告动作的意图、幅度,对被告的主观状态进行一个判断。

被告行为是为争夺足球控制权并非针对人身

通过分析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比赛视频,法院认为,原告受伤虽然是因被告断球这一行为所致,但被告杨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不是针对原告的身体。而且,违反体育规则或者是犯规,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是重大过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可以给你举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在比赛中有时候会采用这种战术性犯规。战术性犯规明显就是故意的。比如说为了拖延比赛的时间或者是为了破坏对方的进攻,有这种故意性地去犯规,但是这种故意的犯规就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吗?这是不一定的。

除了分析被告的动作和主观状态,法院认为,双方的竞技水平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根据本案的一个具体情况,我们觉得被告当时这个动作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的,并不是说去针对原告身体的一个伤害行为,因为作为业余的足球爱好者,被告不可能说对自己出脚的力度、角度、方向做到非常精准控制。包括原告自身倒地之后,倒地的动作也是跟受伤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作为专业的球员,倒地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个力量缓冲,避免自己受伤。

法官:业余爱好者对运动风险也应有了解

虽然原被告双方都是业余的足球爱好者,但是两人都参加了各自的足球俱乐部,也都经常参加一些友谊赛。法院认为,两人对足球比赛存在的风险应该是了解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因为足球比赛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身体接触,作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尤其是本案中的原被告都是业余的足球爱好者,也都是成年人,他们理应理解足球比赛的一些自身风险。

判令被告无需担责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综合考虑足球比赛固有的风险、当事人的技术水平、被告的动作意图和幅度,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4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今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到,自甘风险条款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鼓励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竞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对抗。既保障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保障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我们也是希望通过案件去引导广大的文体活动参加者,在参加活动之前要充分认识到相应活动的自身风险,在活动参加过程中要自觉遵守竞技规则,在竞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在参加活动之前,最好是要做好热身活动,穿戴好护具,甚至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的措施,为自己的权益提供一个兜底的保障。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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