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应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解放日报 2024-07-11 07:15

上海连日来持续高温。针对劳动者关心的高温天气通勤、高温津贴发放等问题,记者采访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给出解答。

问:上海市气象局近期频频发布高温预警,劳动者因此上班迟到,单位可否作出处罚?

答:并不是所有的气象预警信号都是上班迟到的合理原因。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者若是因诸如黄色预警上班迟到,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问:如果这个月没有高温日,高温津贴还要发吗?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9)》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从以上规定内容看,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一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露天,二是取决于工作场所具体的环境温度,与当月是否有高温日等因素无关。换言之,用人单位若未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即便当月无高温日,也应按法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问:用人单位已经发了防暑降温用品,可否不发或少发高温津贴?

答:不可以。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问: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答:根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可见,高温津贴不应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文/王闲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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