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生活虚假陈述案迎来新进展。近日,宜华生活在股转系统公告涉及证券责任纠纷事宜的诉讼进展。有3起诉讼案件在近期迎来一审判决,其判决结果与“示范案件”一审判决一致。
“示范案件”为今年年初广东省汕头中院对6名投资者诉宜华生活及其相关责任人、中介机构等2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2)粤05民初1808号】的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正中珠江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一家中介机构广发证券无需担责。被告宜华生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各原告赔偿投资损失,其多位相关高管也需要承担涉及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
目前,宜华生活已有5起同类案件迎来一审判决结果,赔偿金额累计近1.15亿元。还有7起同类案件已经开庭但仍未有结果。
正中珠江连带全责
2021年,证监会对宜华生活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2016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有重大遗漏。正中珠江系宜华生活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对上述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院指出,虽然不能苛求正中珠江在某一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但宜华生活连续多年如此大规模财务造假,在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前,媒体即能发现其财务状况不正常的情况,发布了有质疑意见的新闻报道,而作为专业审计机构,正中珠江竟未能识别和评估宜华生活如此多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很难被认为保持了职业怀疑和履行了注意义务。本案正中珠江对其抗辩主张没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依法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正中珠江来说,从公司层面上来说其显然已经没有能力在进行赔付。正中珠江在康美药业造假案中,出具了2016年至2018年财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财报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文蔚。彼时,北京金融法院判定,对正中珠江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罚款4275万元,合计5700万元。由于正中珠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这意味着杨文蔚将对正中珠江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金额最高将超过5000万元,以及逾24亿元投资者追偿还在路上。
此前不久,ST康美公告称,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涉案金额26.07亿元。同时,ST康美向正中珠江追偿3.41亿元一案,已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如果正中珠江没有资产偿还债务的话,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合伙人对其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无过错的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广发证券无需担责
本案中的另一中介机构被告则迎来不同的结果。汕头中院驳回原告投资者关于要求广发证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广发证券担任宜华生活在2016年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进行持续督导。
法院认为,广发证券无需担责的理由如下:第一,上述重组项目本身与本案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并无关联,重组项目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
第二,广发证券作为重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并非案涉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制作或审计机构,对重组项目之外的公司报告或资料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案涉宜华生活的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广发证券有理由相信其真实性及准确性。
第三,正常的投资者亦没有理由以仅承担重组项目持续督导职责的机构所出具的意见报告内容,去衡量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据此进行投资。而在广发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报告书中,也声明持续督导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
第四,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及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在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关注的重点仍是重组项目的相关情况,期间所做出的意见报告,显然不应当作为判断上市公司全面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的依据。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分析认为,宜华生活财务造假一案中,广发证券一审判决不担责的主要原因是两点:一是广发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发生在宜华生活财务造假之前。广发证券是宜华生活在2016年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而宜华生活的资产重组项目所提交的文件没有涉及虚假陈述,财务造假是从宜华生活2017年4月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开始的。二是资产重组完成之后的持续督导期间,宜华生活存在财务造假,但是广发证券并未被证监会处罚、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处分,投资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广发证券未勤勉尽责、存在过错。
因此,臧小丽律师分析认为,倘若后续广发证券因为宜华生活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认定,那么,投资者仍然可能会继续向其主张权利。(徐蔚)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