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男童大渡河边落水 母亲救子溺亡 家属起诉多方索赔129万元 一审被驳回
成都商报 2024-06-20 13:31

一年前,重庆游客李女士一家四口到乐山大渡河边游玩,其6岁儿子小宇(化名)落入河中,李女士为救儿子也掉入河中。后来,小宇被游泳爱好者救起,李女士却不幸溺亡。

事发后,李女士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乐山市冬泳协会以及相关街道办、社区各方共同赔偿129万余元。

近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冬泳广场系当地居民对该处的俗称,事故发生地属于自然河道的一部分,被告乐山市冬泳协会以及相关街道办、社区均不应对李某(即李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发:6岁男童落水母亲救子溺亡

时间回到2023年8月20日,当天13时许,重庆游客李女士和丈夫孙先生带着两个儿子小宇和小宸来到乐山大佛对岸的肖公嘴冬泳广场,一行人下河口楼梯来到大渡河河边游玩。

不料,6岁的大儿子小宇不慎落入河中,情急之下李女士蹲下身去拉儿子,却一起掉落河中。当时正好有游泳爱好者在附近水域,小宇最终被救上了岸。5天后,李女士的遗体在岷江下游四五十公里外的航电枢纽闸门处被发现。

事发后,李女士的父母和丈夫、儿子共同提起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将乐山市冬泳协会、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街道办事处、较场坝街社区以及大佛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29万余元。

家属认为,本次事故起因是该场所未设置警示牌及安全防护栏,也没有安全员。又因江岸边存在大量混凝土锥体隐匿在江中,导致落水人员受到撞击后失去行动能力,致使同样地点在暑假期间多人落水、死亡。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家属方)当庭陈述,冬泳广场属于公共场所,乐山市冬泳协会是该场地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海棠街道办事处、较场坝街社区、大佛街道办事处亦是该场地的管理人。乐山市冬泳协会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也未设置安全措施或者排除安全风险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故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海棠街道办事处、较场坝街社区、大佛街道办事处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与乐山市冬泳协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事发地系自然河道 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

对此,乐山市冬泳协会辩称,冬泳广场至今无任何文件和资料证明政府指派该协会管理,冬泳广场是众多冬泳爱好者“有力出力、有钱出钱”历经十多年修缮起来的。该协会不仅没有管理权,连使用权都还不能自行做主。该协会在冬泳广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提供旅游景点服务,所有行为都是自然人自发行为,所发生的事情都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海棠街道办事处和较场坝街社区辩称,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河道范围内,其并非涉案河道的管理单位,已履行下河口的警示及巡查职责;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死亡原因为自身过失。大佛街道办事处则辩称,案涉河道虽位于其辖区范围内,但系自然河道,非人工开凿的河道。虽冬泳广场是对案涉河岸进行加固,但并不能改变其自然河道的性质。对于自然河道,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大佛街道办事处认为,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应当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的无时无刻提醒之下。

判决: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各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发地属于自然河道的一部分,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经营的场所。而对于自然河道的管理,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要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措施。虽大佛街道办事处为案涉河段的管理者,但其对李某的死亡后果不存过错,无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仅仅提供照片及其陈述,不足以证明乐山市冬泳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是该区域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其次,结合前述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地属于自然河道的一部分,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经营的场所,乐山市冬泳协会不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前述认定,海棠街道办事处、较场坝街社区非案涉河段的管理人,且在下河口处常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故也不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截至6月19日下午,记者暂未能联系上原告方。目前,法院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原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文/顾爱刚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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