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人王某经介绍到某影城工作,后影城店长将王某的工作位置调整到检票口,并撤掉了检票口原有的工作人员座椅。王某认为影城明知其没有椅子支撑,无法坚持8小时站立工作,仍将椅子撤掉,意在逼迫其离职。后影城口头将王某辞退。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影城支付经济补偿。北京青年报记者6月19日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判令某影城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介绍,王某系肢体残疾人,由某街道残联介绍到某影城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影城店长与王某微信沟通,称将对王某工作内容进行部分调整,工作强度将有所增加,拟安排王某在检票口售票、检票、售卖商品等,并且撤掉检票口原有的工作人员座椅。
王某表示工作强度可以去适应,但影城明知其没有椅子支撑,无法坚持八小时站立工作,仍将椅子撤掉,意在逼迫其离职。王某称,2022年6月8日影城口头将其辞退。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影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王某主张影城2022年6月8日口头将其辞退,影城对此不予认可,王某亦未能对此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王某的该主张不予采信。但是从王某提交的与影城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影城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却在明知王某需要座椅才能工作的情况下,不予安排座椅,并增加工作量等。影城未能考虑王某的合理诉求,没有为王某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鉴于该案实际情况,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令某影城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官表示,该案看似是“一把椅子”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实则关乎残疾人劳动者就业问题。《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权威解释,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提供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才能使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创造价值,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才能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人身安全。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该案中,某影城在招聘时就知晓王某属于肢体残疾人,亦在工作场所提供有座椅,但后期却故意表示不再向王某提供椅子,属于未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
法官提示,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事关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残疾人应自立自强,通过劳动实现就业增收,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