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制定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共计25条。实施办法草案瞄准现实问题、突出北京特色,结合城市动物诊疗、互动体验等业态的发展变化情况,总结定点屠宰、集中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经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分区管理。动物互动体验馆经营者应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动物检疫证明。
立法必要性
现行条例与上位法规定不衔接
法律修订将用于解决现实问题
关于本次立法的必要性,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对动物防疫方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工作机制、防疫责任体系、监管体系作出了调整完善,对我国动物防疫理念与防疫制度作出了重要创新。此后,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相继修改完善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动物防疫管理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现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作出修改,以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提升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本次修法也是出于回应现实需求的考量,将有助于解决突出问题、健全管理机制,提升动物防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崔杨表示,近年来,本市动物防疫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例如,室内动物园、宠物互动体验馆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动物来源复杂、种类繁多,检疫、免疫状况难以确认和有效监管,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风险较大;分销换证制度取消后,屠宰加工后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缺少必要的可追溯凭证;诊疗废弃物处置渠道存在堵点,增加了动物疫病滋生传播风险。因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修改《条例》补齐制度短板。同时,本市根据动物防疫实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重点动物疫病防控,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积累了具有北京特色的成熟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经验,为筑牢城市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提供制度支持。
2023年6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同意修改《条例》立项,并提出应当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选择恰当的实施性立法形式。
本次立法有何特色?崔杨说,本次立法坚持“小切口”立法定位,不追求“大而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不作不必要的重复。在制度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北京特色,结合城市动物诊疗、互动体验等业态的发展变化情况,总结定点屠宰、集中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经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解决本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立法体例上,按照实施性立法的要求,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空间,围绕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动物防疫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作出规定,力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看点一:强化源头防控
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
规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秩序
纵观本次实施办法草案,突出了预防为主、强化动物疫病风险源头防控。其中,实施办法草案规定,要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严格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调入或者调出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实施办法草案提出规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秩序,实现强制免疫全覆盖。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明确强制免疫病种、范围和操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开。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对不具备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接种能力的畜禽养殖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接种技术服务。实施办法草案还强化对犬只等城市动物的防疫管理,提出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
实施办法草案中还提到,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实验室、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强制免疫、动物检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以及宣传教育活动。
针对疫病源头治理,实施办法草案提出强化疫病净化、消灭促进措施。例如,鼓励动物饲养场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对生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看点二:实施全链条监管
屠宰场所应记录可追溯信息
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的动物
从动物饲养、运输到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置,实施办法草案对各环节都给出了详细安排,突出全链条监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效能。例如,针对屠宰加工场所,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屠宰加工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和出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动物产品流向、动物检疫证明编号等可追溯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屠宰加工场所出具的动物产品凭证,应当包含动物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动物防疫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动物产品溯源管理工作衔接机制。
在运输环节,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市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定通道,并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户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的动物。
病死动物如何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和宠物饲养需要,合理设置区域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和收集暂存点并向社会公布。收集暂存点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登记、消毒等防疫措施,并及时通知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收运。
看点三:补齐工作短板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区域分区管理
动物互动体验馆应公示检疫证明
结合现实需求,本次实施办法草案不断完善保障和治理机制,补齐动物防疫工作短板。其中,随着宠物市场越来越庞大,市场上涌现出不少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寄养等场所。针对这些新兴场所,实施办法草案也有针对性的措施,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和诊疗废弃物处置。
其中,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防疫措施,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消毒卫生、隔离、病死动物和动物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采取物理隔离、分区管理。动物诊疗机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兽医实施诊疗,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备案信息,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活动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暂存设施、设备。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或者将诊疗废弃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针对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相关活动的举办者以及互动体验馆的经营者,应当在活动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依法取得的动物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建立并执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应急预案等防疫制度。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核验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防疫制度等文件,督促其落实动物防疫要求。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