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无人机走私手机 三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28 14:29

在高楼的露台操作无人机架设从澳门到该栋楼的空中“飞线”,利用“飞线”偷运货物进境。日前,珠海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2年6月的一个晚上,卓某某(已判决)按照“林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在横琴一处高楼的露台操作无人机架设从澳门到该栋楼的空中“飞线”,利用“飞线”偷运货物进境。

卓某甲根据“林某”的安排,伙同卓某乙及周某某(已判决)在上述房间将卓某某架设的“飞线”接到绞盘等装置上,随后利用“飞线”运输方式接收从澳门走私进境的货物,整理打包后由周某某送到地库交给卓某丙开车运走。

次日凌晨,侦查人员在上述房间抓获卓某甲、卓某乙,现场查获涉嫌走私进境的手机21台、耳机96个;在横琴某路边抓获卓某丙,并在其驾驶的车上查获涉嫌走私进境的手机749台、平板电脑195台。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扣押的货物进行鉴定,系APPLE苹果、SAMSUNG三星等品牌手机、平板电脑、蓝牙耳机等工业和消费品;经拱北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85,914.38元。

公诉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将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三名被告人起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卓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卓某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卓某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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