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草案有新进展 药明康德火速回应
证券日报 2024-05-17 11:02

5月16日早间,药明康德对某项最近提交美国众议院和美国参议院的拟议立法草案中药明康德被提及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澄清说明。

公告显示,5月15日,美国众议院监督与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众议院委员会”)投票通过向众议院报告一项编号为H.R.8333的立法草案(以下简称“H.R.8333草案”),该草案为此前编号为H.R.7085的拟议《生物安全法》草案的修订版本。

药明康德表示,尽管美国政府机构已有针对国家安全问题的评估程序,H.R.8333草案仍将药明康德的公司名称保留在“予以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的定义中,公司强烈反对这种未经正当程序的预设性且不合理的定义。

同时,药明康德再次重申,公司在过去没有、现在和未来都不会对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构成国家安全风险,而且公司也未曾受到美国政府机构的任何制裁。药明康德没有人类基因组学业务,而且公司的现有各类业务也不涉及在美国、中国或任何其他地区收集人类基因组数据。

药明康德在公告中称,H.R.8333草案的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移除此前针对药明康德的各种指称;以及增加一项不溯及既往条款(“祖父”条款),即豁免在拟议限制性条款生效前签订的现有合同。

据悉,本次通过的H.R.8333草案与之前版本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延长了所涉公司现有合同/产品的豁免期。H.R.8333草案要求所涉公司现有合同/产品的豁免权延伸至2032年1月1日,也即美国公司需要在2032年之前结束与H.R.8333草案所涉公司的相关合作。

福建华策品牌定位咨询创始人詹军豪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生物安全法》草案的最新进展来看,涉及公司有8年的缓冲期,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一个相对积极的消息,意味着涉及公司在美国市场的业务不会立即受到严重影响,有了更多的时间来适应和调整。

药明康德作为CXO龙头企业,海外营业收入占比达八成。对于草案通过后续,药明康德方面表示,公司将与咨询顾问协力,继续与参与进行中的H.R.8333草案以及经美国参议院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于3月6日投票通过的编号为S.3558的立法草案立法过程的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对话。H.R.8333草案及S.3558草案的内容需要达成一致且仍有待进一步审议并可能变更。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CXO企业在海外市场需要面对诸多挑战,如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差异等问题。企业在‘出海’前需有更全面的应对措施,比如继续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

“此外,CXO企业在海外市场的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应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重视在海外市场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以避免因政策变化而带来潜在风险。”江瀚说道。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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