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到期后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该赔吗?法院:支持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10 21:08

黄女士(化姓)与郑女士(化姓)驾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责。黄女士要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据北京海淀法院2024年5月10日消息,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

原告郑女士诉称,黄女士驾驶的汽车与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部责任。现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其诉至法院。

被告黄女士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黄女士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适用20万元标准;同时,黄女士还投保了保额为50万元的三者险。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黄女士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黄女士为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黄女士应赔偿郑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及鉴定意见,酌情判定郑女士的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关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免责能否成立问题,法院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因有效期满一年后未换证而处于被注销状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郑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是否成立问题,黄女士驾驶证已失效,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其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郑女士被核准的损失已经高于交强险限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黄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到期能否构成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方的免责事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免责事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对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要正确认识保险,每一份保险合同都会对“保”和“不保”的事项范围作出约定,买了保险不等于能百分百理赔。在购买保险时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明确哪些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等重要内容,明晰自己依法、约定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该案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应多加留意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机动车驾驶证过期后驾车,属于无证驾驶或被视为无证驾驶,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超期一年内可办理“期满换证”。驾驶证超期一年内的,可以正常办理“期满换证”业务。驾驶人员要谨记“无证不上路”的原则,证件期满及时办理换证事宜,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让保险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避免由于一时疏忽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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