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公园散步被坠落棕榈树枝叶砸成十级伤残 “天降”巨叶伤人,谁来担责?
广州日报 2024-04-24 09:34

怀揣着愉悦的心情来到公园内散步,谁曾想,一片巨大的棕榈树枝叶突然坠落,砸伤路过的吴某,导致她颈3椎体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谁来为吴某的损伤负责?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公园林木管理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棕榈树枝叶坠落砸晕散步路人

阳光明媚的一天,年过五旬的吴某在公园内散步。突然,一片巨大的棕榈树枝叶“咔嚓”一声坠落,将吴某当场砸晕。此后近半年时间,吴某辗转各大医院住院治疗,花费9万余元医疗费。经鉴定,吴某的颈3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都怪负责公园管理的绿化公司!因为其没有及时修剪枯枝败叶,让我的家人遭受无妄之灾!”对于吴某遭受的飞来横祸,吴某家属愤愤不平。吴某将把她砸伤的林木管理方某绿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庭上,绿化公司辩称,枝叶掉落属于自然事件,公司已经对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定期巡视、维护并设置警示标识,尽到了管护职责,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树枝有掉落风险,她应该自己承担一切损失。

庭审现场,双方就“谁来赔”这一问题争得面红耳赤。那么,这场“天降”巨叶的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承担?

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判决林木管理方担责

肇庆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和绿化公司的责任划分,这决定了损失究竟由“谁来赔”。

事故发生时正值秋冬时节,是树木枯萎易掉落的季节。在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内,绿化公司未对案涉棕榈树进行修枝、修剪等工作,并未充分尽到养护职责,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案涉棕榈树存在危害他人安全时设置明显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消除危险状态。

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当时出现了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使树枝掉落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第三人故意摇晃折断树枝或在树上采摘等原因造成树枝掉落,因此,棕榈树枝叶折断表面上看是自然原因造成,但林木折断的事实本身已经说明林木没有得到及时和良好的维护,绿化公司作为管理人,其对林木的管理、维护没有达到维护公共安全的程度。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绿化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现有证据显示,吴某在公园散步当天并没有大风、大雨、台风等不适宜出门的情况,其作为普通群众在案涉公园正常散步,案涉棕榈树比普通人身高高出多倍,不应该强求其在散步过程中时刻抬头预防树枝掉落,该预见义务已经超过一般普通人的认知范围,因此,吴某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绿化公司向吴某赔偿尚欠的损失总额22万余元。

经办法官指出,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树木尽到养护及管理义务,要定期对林木进行修枝、修剪等工作,在林木可能存在危害他人安全时,要设置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防止树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

文/章程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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