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家住江苏南通某小区的赵先生偶然发现对门是专门用来放置骨灰盒的“骨灰房”,感到既膈应又有些害怕。赵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据报道,全国多地出现了个人购买商品房用于专门放置骨灰盒的情况。有受访者称,其所住小区存在一定比例的“骨灰房”,有的楼层甚至楼栋可能“住的死人比活人多”。(4月3日《法治日报》)
按照传统习俗,逝者和生者应该“阴阳相隔”,逝者应该以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安葬,而现实世界中的人们也普遍对逝者尤其是非亲友逝者的安息之所抱有一定的敬畏忌讳心理。显然,“骨灰房”的出现突兀地打破了这种传统,也对与“骨灰房”为邻的人们的生活形成了强烈冲击。
当业主得知所在小区、单元、楼层“住”了很多“死人”,甚至对门都是阴森幽暗的“骨灰房”后,心里大概率会感觉不适、不安。或许,逝者在“骨灰房”里“入房为安”了,但相邻业主的生活却乱了节奏,失去了安宁。同时,“骨灰房”还会拉低社会对相关社区的评价,拉低相关社区商品房的租售价格,拉低业主的资产收益。“骨灰房”违背了公序良俗,在一定程度上侵扰了业主的生活,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或许,有人会认为,“我的房子我做主”,小区的商品房是自己花钱买的,自己有权把房子布置成灵堂,改造成“骨灰房”“祭奠室”,他人无权置喙,法律也管不着。
这当然是一种偏颇、狭隘、错误的观念。公序良俗不仅具有道德属性,还具有法律属性。《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殡葬管理条例》也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些人不顾他人感受,偷偷地使用商品房安放骨灰盒、办理丧事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另外,购房人将“居住”用途的住房改变为“丧葬”用途的“骨灰房”,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土地用途的改变,涉嫌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由于这些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较强,过于分散、模糊,划出的法律底线和边界不清晰,使得有关部门难以找到监督干预的切入点,业主难以找到维权的抓手,这也进一步助长了一些人购买、布置“骨灰房”的侥幸心理,给“骨灰房”留出了生存空间。
鉴于“骨灰房”已经引发了不少纠纷,并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现象,立法部门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法或出台法律实施细则、法律解释等方式,给“骨灰房”套上“法律笼头”,划清法律底线,明确商品房的居住属性和使用限制,明确开发商建设、销售商品房以及业主购买、使用商品房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物业服务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干预措施,明确业主的维权救济路径。
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小区商品房的检查,依法对商品房改造的“骨灰房”进行整治。法院也应积极受理有关“骨灰房”扰民的起诉,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业主针对“骨灰房”的维权诉求。
治理“骨灰房”问题既要堵也要疏。“骨灰房”现象的背后是墓地量少价高、管理费贵、租期短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从增加公益性墓地、低价墓地供给,优化墓地服务,引导民众转变理念,选择树葬、花葬、海葬等生态葬方式入手,减轻民众的丧葬压力和负担,从源头弱化民众对“骨灰房”的需求。
文/唐山客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