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照了100多张照片,入册20张。多选一张入册要花15元,电子底片一张10元。另选入册的照片加钱可以理解,但电子底片本身没啥成本,为啥还要额外花钱?”3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消费者张女士前几天刚给儿子拍完3周岁艺术照,没想到遭遇照相馆加钱才给底片的问题。(3月19日《工人日报》)
消费者想要照片的电子底片需要另加钱,这是哪门子歪理?根据记者的了解,吐槽这事的除了张女士,还有不少消费者。这说明,拍照不给底片不是个性问题,而是具有一定共性的摄影服务潜规则。在这种潜规则中,照相馆等摄影服务经营者对消费者形成了“侵权式对焦”。
照片的电子底片是摄影服务的衍生产品或附属产品,几乎没有成本,且其主要内容是消费者的肖像,未经消费者同意,照相馆不得使用消费者的电子底片或照片,显然,照相馆保存消费者的电子底片没有多大意义。消费者向照相馆购买了摄影服务,而电子底片是摄影服务的一部分,消费者理应享有所有电子底片的所有权。照相馆把消费者的电子底片据为己有,要求消费者另外花钱购买,属于在整体收费的基础上又针对局部服务环节收费,构成了重复收费,违背了摄影服务的逻辑,不合情理。
照片电子底片另外加钱的做法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照相馆利用掌握电子底片的交易优势,通过单方预先拟制的合同、声明等方式,立下“照相不给底片”的规矩,要求消费者加钱购买电子底片,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照相馆的做法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的特征,是“霸王条款”,其法律效力难以在消费纠纷处置环节得到监管部门、法院、仲裁机构的认可。
其实,多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已经向“照相不给底片”明确说“不”。《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交付拍摄、冲印的成品和底片类资料。除约定以外,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付拍摄的其余电子数据底片类资料,且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云南、河南、山西、山东、甘肃、湖南等省均有类似规定。照相馆等摄影服务经营者让消费者额外花钱购买电子底片,踩踏了法律底线。
市场监管部门、消协、行业协会等应加强对“照相不给底片”乱象的关注和监督,启动联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摄影、冲印服务的规则和标准,划清法律底线,拉出负面清单,并对存有加钱售卖底片等问题的违法侵权商家进行查处、曝光,倒逼照相馆等摄影服务经营者增强自律意识,规范服务行为,对准“服务焦距”。
消费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注意留存与照相馆的合同、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如遭遇照相馆不给底片、额外加钱卖底片等侵权行为,通过向消协投诉、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
文/唐山客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