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期间,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
今年,吕红兵关注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并针对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相关内容提出了建议。
今年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披露,《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在加快制定中。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应立足四个基础”
吕红兵说,《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应立足四个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他说,“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此法制定提供了最权威法律依据”。
吕红兵还提到,作为党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二十大报告为此法制定提供了最高级政治保障;民法典为此法制定提供了最基本法律遵循。
在现实支撑方面,吕红兵提到了“56789”。
“‘56789’告诉我们: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吕红兵就提交一份《关于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的提案》。
去年全国两会上,吕红兵又提交了一份《关于切实推进“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的提案》,建议“把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落在实处、把责任追究机制落在实处、把推进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落在实处”。
应避免采用“批示”方式将案件交司法部门处理
吕红兵建议,民营企业规范运营是民营经济促进发展的前提,应对民营企业规范运营提出要求。
“立法中应明确:民营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合规制度,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同时,他还告诉北青报记者,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是民营经济促进发展的基础,应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如何提供保障?
他表示,政府部门切实依法办事是关键。
“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在没有‘兼听’的情况下,避免采用‘批示’方式交司法部门处理,而应当要求、引导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吕红兵说,司法机关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是核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是重点。
“例如,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该充分保障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并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再如,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检察机关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他还提到说,在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及处置涉案财产时,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出资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而且对查封、冻结与处置的资产,在范围上不应任意扩大,在数额上不应随意增加,应体现适当、合理、公允原则。
吕红兵说,法律监督机关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是保障。
“对于办案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司法机关并切实实施国家赔偿法,最大程度地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他还提到了“法律制度创新”。
吕红兵说,司法机关应推广合规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实现了“治罪”与“治理”的结合,从社会层面来看,减少了企业破产、劳动者失业的风险,有助于稳定经济、保障民生。
他建议,行政机关建立合规不处罚制度。
“就是在行政执法中,借鉴司法机关合规不起诉的思路,对于涉及较轻微违法行为的公司,基于其合规整改意愿,责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完成合规整改,在行政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其不处罚或从轻处罚。另外,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制度。”
解决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的“玻璃门”问题
吕红兵还表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促进发展的条件,“应对营造营商环境中的政府行为作出界定”。
他说,在营造营商环境中,经营主体是主角,政府的引领与服务、规范与保障作用同样不可或缺。
“‘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主语,或者说主体是政府,对象或者说客体是企业。因此,政府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无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在此过程中,应该以民营企业的体验为指标,以民营企业的满意为目标。在制定规则、推出制度时,要民主、科学、依法,发挥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
他认为,在立法中,应当对政府的定位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
“例如,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该与国资委处于平级的地位。再如,应当做强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商会,使其真正管用。同时,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思想上真正重视民营企业、感情上真正贴近民营企业、行动上真正支持民营企业。”
吕红兵还建议,促进发展是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的宗旨,应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包括平等准入、公平竞争、政策支持等。
“在公共资源交易,例如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及矿产权出让以及国资民资混改等方面,不设门槛,解决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的‘玻璃门’问题。”
“禁止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对于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提出要求、作出规范,解决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的‘旋转门’问题。”
他说,在规划、财政、税收、人才,特别是金融领域例如银行贷款、政府基金、提供担保、民企上市等方面给予民企与国资同等待遇,推进民营企业成长为参天大树、百年老店,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天花板”问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