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承诺催款”的保证书,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离职;签了,就要面临巨额货款及滞纳金追偿。煎熬下,陈哲远选择了签字离职。两年后,公司向其追偿42.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哲远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与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追讨货款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由员工承担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以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2月22日《工人日报》)
一些企业以“同甘共苦”的名义把货款回收欠账、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利润下降、供应商违约导致停产、项目研发失败导致失去市场优势,以及政策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增加等经营损失或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违背了企业经营伦理,逾越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责任边界,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加重了劳动者负担,对劳动者不公平、不合理。尽管企业企图以规章制度、协议等方式对这种经营负面因素的转嫁进行保障,但显然,转嫁经营负面因素的外衣再“光鲜”,也难掩其内在的无效属性。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隶属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合伙关系或合作关系。企业有企业的责任,劳动者有劳动者的义务。企业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承担经营损失或风险在企业自负盈亏的主体责任范畴内。劳动者接受企业的管理,其工作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只有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导致企业产生损失,企业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货款回收欠账、利润下降、运营成本增加等经营风险都是企业应该面对和承担的正常风险,企业不该把这些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实际上,法律也对这种转嫁持否定态度。《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劳动合同法》明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据此,不论企业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的“依据”是规章制度的“规定”,还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抑或是其他协议的“约定”,均违背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等原则,在法律面前、在劳动者维权场景中也都站不住脚。
企业经营风险的“锅”不该让劳动者来背,这是基本的经营常识和法律常识。劳动者在遭遇企业的悖法无理要求时,不能逆来顺受,而是应该积极说“不”,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向工会求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也应该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劳动者拒担替企业背锅责任的维权诉求,为劳动者当好维权后盾。
同时,工会、司法行政等部门应联合律师协会,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劳动管理行为以及规章制度、协议的法治体检,及时发现企业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等问题,再辅以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指导企业纠正问题,看清并守住经营责任的边界,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向劳动者乱伸手、乱“摊派”、乱甩锅;引导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站稳维权立场,选准维权路径,勇于维权,善于维权,不背企业经营风险的“锅”。
文/唐山客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