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游玩过程中游客不慎在景区踏空台阶摔倒致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据上海金山法院消息,日前,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景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张女士与好友同游某景区,在众人就要结束参观时,张女士在距离景区出口不远的台阶处踏空摔了一跤。
随后,张女士至景区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后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就诊结果显示,张女士因摔伤造成肱骨骨折、肩关节脱位。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因协商未果,张女士将管理该景区的文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张女士诉称,台阶系景区在平整路面设置的一级10cm下降阶梯,台阶附近无任何警示标识,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担责。
文旅公司辩称,景区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览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缓步行走,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在台阶处摔倒,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该景区向公众免费开放。张女士摔倒处仅有一级台阶,台阶上、下地砖的颜色相似,该台阶处未设置提示注意台阶等警示标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系在距离景区出口不远处摔伤,虽然文旅公司辩称张女士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在台阶处摔倒,但根据照片显示,距离景区出口不远处地面确有一级台阶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结合张女士陈述及证人证言,张女士主张在台阶处摔倒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文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摔倒完全系自身过错所致,也未能证明有其他具体原因,故法院对张女士主张系在该一级台阶处摔倒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中,事发地点仅有一级台阶,台阶上、下地砖颜色相近,台阶附近未设置警示标识。而根据《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两级,对于两级以下的台阶,从高处向低处通行时,不容易引起视觉重视,容易造成通行者无意踏空。被告文旅公司作为景区管理机构,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在景区设置台阶时应避免容易导致游人踏空的设计,在危险处应作出警示标识引起游人注意。
但是,原告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景区这一陌生环境行走时,应提高自身注意程度。张女士未注意到前方的台阶导致自身踏空摔伤,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文旅公司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张女士自身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等情况,法院酌定文旅公司对张女士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担8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文旅公司需赔偿原告张女士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作为公众进出频繁的场所,在设计、维护、管理等方面,应尽量做到安全合理,即使景区免费也不能免除或减轻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游人应该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入公共场所,特别是景区这种地形较为复杂的场所时,应提高自身的注意程度,尽量降低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