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终于拿到了辛苦钱。感谢检察官把我们农民工的事情放在心上,这个春节我们可以开心回老家了!”龙年春节将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检察院检察长刘迎民连线该院办理的一起支持农民工起诉讨薪案的当事人时,已经拿到工资款的农民工在电话里激动地说道。
2013年5月7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总承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总承包公司。同年9月10日,某总承包公司下属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某防腐保温公司。某防腐保温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后与黄某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
2015年9月26日,王某与黄某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尚欠其101.3万元未支付(包含其他工程的17.6万元款项)。黄某经多次讨要未果后,起诉至茄子河区法院,请求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总承包公司、某防腐保温公司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法院一审判决某防腐保温公司给付黄某工程款101.3万元及利息。其中,某总承包公司、某防腐保温公司在欠付的83.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总承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各债务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28日,茄子河区法院裁定冻结某总承包公司在中国银行某支行账户内的84.8万元存款。
谁知,被冻结的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14名农民工因此受到牵连,工资无法正常发放,他们为此多次上访。而某总承包公司也以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应被冻结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未显示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冻结时中国银行某支行也未提出异议,遂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了某总承包公司的执行异议。
2023年6月6日,某总承包公司向茄子河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认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关系着不特定农民工的工资发放,依法受理了该案。
随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中国银行某支行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文件、案涉账户的开户材料及流水,询问了银行工作人员、某总承包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等,还登录了某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平台的后台,调取了案涉账户在该平台的监管信息并截图。
经过全面调查,承办检察官查明,案涉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开户,开户时是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规则申请开立,于2020年3月31日,在某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平台开户并备案,启用后的流水均系支付农民工工资。茄子河区法院在2020年10月28日对案涉账户进行冻结时,该账户的名称未标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银行系统中也没有标识,导致该账户被当作一般账户冻结。
茄子河区检察院认为,虽然银行在开立案涉账户时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实质,执行法院对该账户进行冻结,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1日,茄子河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
随后,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案涉账户予以解封。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某总承包公司与黄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涉账户被解封后,某总承包公司向黄某支付42万元工程款,黄某不再就此工程款追究某总承包公司责任。随后,该公司向黄某支付了工程款,拿到钱后,黄某向114名农民工发放了工资。
文/韩兵 常续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