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元谋29年前“隔空劫杀”案作出宣判,法院宣告李金无罪。此前,李金被指控为1994年云南元谋一起抢劫杀人案的凶手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刑满出狱后一直申诉。对于无罪判决,李金说,他马上57岁了,等了这么多年,真的很激动。
男子被认定为抢劫杀人案凶手
1994年10月14日凌晨,云南省元谋县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旅客白某、姚某下火车后入住元谋工务段招待所,次日凌晨被发现在房内遭抢劫杀害。之后,1967年出生的李金以及老乡普某成、普某能兄弟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
根据指控,三人跟踪下车旅客白某、姚某至元谋工务段招待所,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由李金踢开房间门,三人用钝、锐器击打两人,致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三人抢得两人的行李逃离现场。
成铁中院审理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遂判处李金和普某成死刑,判处普某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一审判决后,3人均提出上诉。
1998年3月,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成铁中院判决,发回重审。
1999年4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李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普氏两兄弟无罪。宣判后,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提起抗诉。检方认为,3名被告人相互结伙,持械入室,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抢劫,并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成铁中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
2002年6月,四川省高院再次审理此案,此次审理,四川省高院认定该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与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并非普氏兄弟。
2017年7月,李金刑满释放,为此他持续申诉。他坚称案发时他在云南省盈江县务工,根本没有回到元谋作案的时间条件。
2020年6月1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李金抢劫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法院认为,李金的申诉符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2023年4月25日,该案在四川省高院再审审理。2023年12月29日,四川高院对此案宣判。
四川高院认为,关于原李金所提其有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的辩解理由,经查,方某无法证实案发当日李金在云南省盈江县。李金所提被刑讯逼供的理由,缺乏相应证据证实;所提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经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8年5月21日开庭审理的庭审笔录中记载有律师为李金辩护的情况,卷内附有一份辩护词,辩护词内容系为李金进行辩护,足以认定在一审阶段律师已履行为李金辩护的职责。相关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
李金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的客观证据缺失,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血样、毛发、指纹等,但是除了指纹鉴定意见附卷,毛发,血样、足迹等的鉴定意见全部不在卷案的意见,经查属实,该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认定李金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李金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指认笔录与现场勘查记录相印证。但李金系在案发一年多后到案,在先证后供的情形下,在案证据确有多处矛盾:一是李金多次有罪供述,均供认其与普某成、普某能共同作案,但李金与普某成的有罪供述在如何跟踪被害人、如何作案,用何种作案工具的细节上始终不一致,且现场勘验证实作案人在二人以上,本案的具体作案人员、作案手段等关键事实不清。二是李金的有罪供述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不符。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和钝器致死。而李金稳定供述的是普某成用扳手击打姚某头部,其用撬棍按压住姚的胸部,作案工具应仅有钝器。综合全案,李金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一定矛盾。
法院宣告无罪 李金法庭外鞠躬致谢:等了这么多年真的很激动
四川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有罪。四川高院最终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载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金无罪。
宣判之后,李金手拿判决书从法院走了出来。在镜头前他鞠躬致谢,他说感谢大家这么多年的关注,现在终于无罪了, “我马上57岁了,等了这么多年,真的很激动。”
李金说,他现在在当地打零工,一天100多块钱,生活还能应付,但是也挺困难的。当年被抓的时候他28岁,如今马上就57岁了,如果没有这件事,他现在应该已经当爷爷了,但现在家里就剩他一个人了。下一步,他要跟律师商量一下,然后便是申请国家赔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