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我国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醉驾入刑”都是依法保障公共安全的有力之举。现在,最高法等四部门发布《意见》,针对其中规定的“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有网友担心会宽纵醉驾,甚至担心会导致取消“醉驾入刑”。
一般而言,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为酒精会影响神经组织,减慢人的反射能力和反应速度,降低观察能力和警觉性等,会让人难以或无法正常驾驶。多年来,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难以计数,有的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网友担心此次《意见》的出台导致宽纵醉驾,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必须说明的是,《意见》的规定并非要对醉驾“网开一面”,因为必须有“情节轻微”的前提,才“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意见》明确,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等等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这些情形下,虽然驾驶人构成了醉驾,但往往主观恶意不大,带来的危害较小,对其“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体现了惩防结合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不是要在法律上给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开一个“口子”,因此也要防范一些人借此钻法律的空子。比如,要避免产生一个误解,即不要认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就不算是醉驾,不能因此导致放纵此类醉驾行为。实际上,“短距离挪车”等仍是醉驾行为,只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如果驾驶人明知故犯,甚至屡犯不止,或是由此造成了危害结果,驾驶人仍然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打击醉驾不能“一罚了之”,而要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实现精准打击。必须强调,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极度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为醉驾划设“红线”,标好“雷区”,让醉驾入刑,才能更好惩治醉驾行为,更好防范驾驶员醉酒驾驶。据介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等行为纳入了危险驾驶罪之后,多年来,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有了较大程度的下降。“醉驾入刑”成效显著,也让现在出台《意见》规定“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有了成熟的条件。
要精准打击醉驾,也要做好源头预防、综合治理。此次《意见》提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协同治理,加强教育改造。磨砺法律之剑,提高打击精度,做好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共治,才能更有效地遏制酒驾醉驾现象,推动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文/戴先任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