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某公司员工王某数次比规定下班时间提前几分钟前往餐厅就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近日,江苏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为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辞退王某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2万元。(相关报道见A6版)
从表面来看,王某数次提前几分钟到餐厅吃午饭,确实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符合“严重违纪”的情形,公司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明确的依据和充足的理由。但法院的判决认定该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存有明显的程序瑕疵,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惩戒与过错相适当的原则,明显畸重,且解除劳动合同也缺乏程序要件。最终,公司的“照章办事”成了违法侵权行为,公司也付出了必要的法律代价。这一案例不仅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阐明了有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劳动管理的法理和情理,给所有用人单位上了一堂劳动管理法治教育课。
这堂法治课至少有三重教育意义。
其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守规矩、有底线,没规矩、越底线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在劳动纠纷的处置过程中很难得到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认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例中,涉事公司虽然制定了《员工管理规定》,但不能举证《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员工王某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该《员工管理规定》因为程序瑕疵而产生了效力瑕疵。
其二,辞退员工是最顶格的劳动惩戒,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情形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不能背离比例原则或过罚相当原则一味选择严苛标准,随意辞退员工。员工王某尽管数次比规定下班时间提前几分钟到餐厅就餐,确实存有一定过错,但提前就餐并不是王某的个性问题,其他员工也有此类情况。同时,员工提前就餐是以公司餐厅提前开餐为前提的,员工就餐的提前量不大,通常也不会对工作造成什么不利影响。
鉴于此,如对员工采取相对较轻的惩戒措施即可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就没必要直接采取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涉事公司的阶梯性惩戒措施包含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王某的过错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涉事公司直接实施顶格惩戒,过于严苛而且明显失当。
其三,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惩戒措施既要坚持实体正义,也要坚持程序正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涉事公司在单方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前,并未履行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法定义务,未听取研究工会的意见,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
员工提前几分钟吃午饭就被辞退,企业如此劳动管理太任性。用人单位应从此案中记取教训,并举一反三,领会好这堂法治教育课的精髓,进一步规范劳动管理行为,把握好劳动惩戒的尺度,拿捏好制度化和人性化的平衡,规避违法侵权点,为劳动者创造宽严适度、公平、健康的劳动环境。
文/李英锋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