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风险管理一直是投资者关注焦点。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发布的《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行业未来风险管理,具有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众所周知,《巴塞尔协议》是银行业圭臬。从《指引》内容来看,借鉴了不少《巴塞尔协议》相关内容。如《指引》第二条明确: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这一定义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非常类似。
同时,《指引》结合证券行业实际,对操作风险管理总体原则、管理架构及职责、风险专项领域的相关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第十八条中,针对证券经纪、自营、投行、资管、融资类、场外衍生品、跨境等业务,均列举了应制定并完善的相关操作风险管理措施。可以说,《指引》的出台,对帮助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但正如中证协在起草说明中所指出的:“近年来证券行业业务领域不断扩展、复杂程度不断提升、新业务新产品不断增多,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指引》的出台对证券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具有重大意义,但更为重要的是,每家证券公司上至管理层,下至基层员工,必须自觉积极实践,将规定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有以下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一是加强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从近年来监管处罚案例来看,证券公司多项违规、风险事件首先暴露于分支机构层面,对资本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目前多家大中型券商分支机构数量过百且遍布全国各地,必须加强穿透式管理,防范内部控制失效风险。
第二是加强员工管理,强化风险意识教育。目前证券从业人员数量庞大,加上近年来社交媒体兴起等原因,券商对员工行为合规管理难度加大。在日常工作中,券商应防止出现“重员工使用、轻员工管理”的情况,依据《指引》对可能出现的员工操作风险做到及时发现并处理。
第三,对新业务、新产品风险管理要慎之又慎。近年来,证券行业多项业务经历了创新试点走向常规展业的过程,如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这些业务活跃了资本市场,为服务实体经济与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因种种原因,个别项目“出险”,损害了投资者信心,也成了相关券商时至今日仍不得不面对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未来更多新业务、新产品推出是大势所趋。《指引》中虽多处提到了关于新业务、新产品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但归根结底,在实际开展新业务时,需要券商更为专业、审慎,要摒弃仅以收益为导向的倾向,并在事前、事中、事后将风险控制贯彻到底。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