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会计遇上假老板,被骗的巨额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甲公司的财务舒某突然在QQ上收到老板“张总”发来的消息,要求其立马向乙公司转账58万元设备款。恰逢老板张某外出开会,特地交代过有事不要打电话,舒某遂按“张总”要求转账。
次日,张某回到公司,舒某才得知被骗,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事发当天,诈骗分子通过假冒乙公司财务的方式,以洽谈商务为由,诱使舒某添加其QQ好友,随后诈骗分子改变其QQ昵称和头像图片,伪装成甲公司老板张某实施诈骗。事后,甲公司以舒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舒某赔偿损失58万元。
法院认为,舒某被欺骗时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实身份及汇款指示,直接操作将甲公司资金转至诈骗账户,造成甲公司资金损失,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舒某对甲公司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经查,甲公司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存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通知、指示划拨资金的情形,证明甲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未严格落实相关财务审核制度,亦疏于对员工的监管。甲公司作为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和监管者,未能从制度设计以及实施上尽到主要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舒某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即向甲公司赔偿5.8万元,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劳动者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对不当履职行为承担责任与否取决于其是否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劳动者虽应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劳动者的隶属性及弱势地位、风险收益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纠纷以完全填补损害为原则,而应以限额赔偿为主。此外,从公平角度看,劳动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合同,劳动者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减让。
文/记者 唐荣 李文茜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