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引发广泛关注的渠县“天降木块砸死老人案”,一审判决结果终于出炉:肇事男孩方和物业均被判担责赔偿。
9月16日,死者肖某某的家属告诉记者,家属已收到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判定肇事方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担责70%赔偿58万余元;物业方承担次要责任,担责30%赔偿24万余元。
目前,两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还原现场
2米长木块从32楼扔下 楼下路过老人被砸中身亡
9月16日,记者收到死者肖某某的儿子肖某发来的渠县人民法院(2023)川1725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了肖某某在接孙子放学途中被32楼扔下的木块砸中死亡的全过程:
2023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杨某霖放学回家,途经案涉“科华南城印象”3号楼时,17时12分21秒乘坐该栋楼客梯电梯上楼。17时14分40秒电梯到达32楼后,杨某霖便出电梯径直往楼梯间上3号楼楼顶玩耍。玩耍中,杨某霖将一块带有钉子的木块从该楼顶推下,木块坠下后,砸中路过此地的行人肖某某(本案死者,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17时17分36秒,杨某霖从30楼乘坐货梯电梯下至一楼,杨某霖下楼后看见很多人围观,肖某某躺在地上,随后回到该小区6号楼自己家里。肖某某于当日17时34分被送至渠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于当日18时05分因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事发后,渠县公安局当日17时40分接到报警后,于当日18时20分许在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
2023年3月1日10时20分至10时56分许,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与杨某霖在其学校进行了口头交流谈话。同日11时50分,杨某霖在其老师的陪同下随同渠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一起到案发现场“科华南城印象”3号楼进行了现场指认。杨某霖对其当时进小区上楼的路线、乘坐的电梯、在顶楼发现木块的位置以及抛物的地点进行了现场演示说明。2023年3月1日13时01分,渠县公安局对杨某霖进行了询问。2023年3月5日,渠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23年3月8日,渠县公安局对死者肖某某进行尸体解剖,2023年3月23日,渠县公安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死者肖某某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作用致胸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及上腔静脉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判决
肇事方担责70%责任 物业担责30%
本案中,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问题成为焦点。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杨某霖放学回家途中脱离监护,独自一人来到高达32层的“科华南城印象”3号楼楼顶,在玩耍中将该楼顶的木块推下砸中行人肖某某,有被告杨某霖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渠县公安局对杨某霖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杨某霖在老师的陪同下对案发现场的指认视频、杨某霖到案发现场的上下电梯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杨某霖将木块从案涉楼栋的楼顶推下,是造成肖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由于被告杨某霖系年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张某秋作为杨某霖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被告杨某霖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杨某、张某秋承担。
被告物业方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楼栋的物业服务区域负有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虽在顶楼围栏上设置有“严禁攀爬”“等字样,但对于案涉楼顶带有钉子的木块未发现并进行及时清理处置,从而形成安全隐患,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因此,物业方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杨某、张某秋承担本次事故 7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通过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83万余元。此费用按照前述责任比例承担,被告杨某、张某秋应当承担58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24万余元。
9月16日,死者儿子肖某告诉记者,近日已收到小区物业方和肇事方上诉书,两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张杨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