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北京四中院发布一则悬赏公告,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该悬赏公告共4名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标的金额达2亿元,如有人举报线索并成功执行变现的,法院将按照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悬赏金。
据悬赏公告显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知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现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公告中显示,该案共4名被执行人,分别是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安智路155号2层211室,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309室);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50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八号办公楼1825室);北京知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1号楼第9层C901)。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该案的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2亿元及利息,如有人提供法院不掌握的有效线索,且成功执行的。法院将按照提供财产线索并成功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悬赏金(悬赏金含税,需举报人提供相关完税发票领取悬赏金,自担奖金税费)。且北京四中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财产线索提供者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或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法院将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该公告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该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联系方式:孙法官
010-89082530。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