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本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情况。随着美国逐步把“长臂管辖”从国内推行至国际社会,其内涵和外延都不断扩大,发展成为以国内法名义强行对他国个人和实体滥施单边域外管辖,其逻辑起点和核心动力是护持美国霸权。美国“长臂管辖”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恣意妄为,关键原因在于其“全政府实施”的运作模式。
国会频繁制定长臂法律,将法律公器驯化为霸权护持的工具。美国长臂法律带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鲜明色彩,美国国会是长臂法律最主要来源。第一,谋求霸权利益,为“长臂管辖”提供法律依据。目前,美国已经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长臂法律体系。在美国叙事下,“长臂管辖”大多打着民主、廉洁、公平、透明等冠冕堂皇的旗号。而从历史和实践看,“长臂管辖”深植美国霸权基因之中。只要对美国霸权构成实际或潜在威胁,无论其是敌人、竞争对手还是盟友,都会成为“长臂管辖”的打击对象。第二,无视主权平等,肆意将立法领域扩张至公法。在国际社会,美国将管辖范围无限扩大,借反腐败、反洗钱、人权保护之名频频推出长臂法律,或者在其中嵌入长臂条款。美国完全无视国家主权平等,采用胁迫手段迫使他国遵守或适用美国公法,不仅影响他国直接利益,而且减损他国国际威望和国际地位。第三,助长权力滥用,为执行“长臂管辖”大开方便之门。美国国会出台长臂法律后,往往将执法权授予相关行政部门,并授权其制定执法细则。国会还可以决定设立或撤销“长臂管辖”执行机构,尤其是决定新设立机构的权力、规模和预算。国会对实施“长臂管辖”起着“隐形”但必不可少的支撑。
法院随意行使司法解释权,编织具有欺骗性的管辖理论。相比于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作为法律工具的“长臂管辖”是一种性价比更高且隐蔽性更强的维护霸权的手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司法能动主义和判例法传统,对国会有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可以赋予某些法律或其中某些法律条款长臂效力。第一,肆意司法造法,法律的域外适用越发不可预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造法,既包括基于司法能动主义对国会未明确是否具有长臂效力的法律进行司法解释,也包括通过判例而形成的具有长臂效力的释法和造法。法院的司法造法,深受国家利益、地方利益、法院利益乃至法官等多重影响,让长臂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更加泛化和不可预测。第二,依托判例传统,编织具有欺骗性的理论体系。美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渐形成了以“最低限度联系”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包括有意利用标准、合理性标准、可预见性标准等。表面来看,“长臂管辖”理论和适用体系不断系统化、科学化,而实际上,这只不过是美国法院的自我美化和掩饰。实践中,该理论体系只在有利于美国霸权利益时才会为美国法院所用,否则就会采取选择性遗忘态度。第三,扩大国际管辖原则,引发国际管辖权冲突。美国法院为证明“长臂管辖”的合理性,援引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等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管辖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单边化、随意化扩大性解释。这种做法不仅与国际社会的普遍认知相悖,而且违背国际法精神和国际惯例,导致许多国家对“长臂管辖”采取既抵制又模仿的态度,不断激化国际管辖权冲突。
执法部门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肆意攫取他国权益。在美国全政府“长臂管辖”实施运作模式中,行政部门是最活跃的执行主体,其执法方式、执法力度都取决于美国的霸权需要。第一,织密执法网络,构建全方位围剿的执法体系。在“长臂管辖”的执行中,总统处于绝对领导地位,其领导下的行政机构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组成庞大有力的执法体系。在这种全方位围剿中,任何一个被盯上的个人和实体,都难以逃脱,导致国际秩序有倒退回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的危险。第二,丰富执法手段,形成选择性、政治性的执法考量。就执法力度来看,外国企业的受罚程度远远超过美国企业。就执法手段而言,针对个人的处罚包括逮捕、禁足、罚款、冻结资产等;针对企业和机构的处罚包括市场禁入、出口管制、科技遏制、暂停执照、冻结资产、切断国际支付渠道、接受美国监管甚至派员监督等,几乎任一处罚对个人或企业都是毁灭性打击。就执法领域来看,高科技产业、金融机构、国防和安全领域、数字及网络安全等成为执法重点领域。总之,国际竞争和霸权护持的重点在哪里,长臂制裁的身影就出现在哪里。第三,打压竞争对手,全方位维护美国的霸权利益。为了护持霸权,截至2021财年,美国已生效的制裁措施累计达9400多项。对于很多国际化企业来讲,“长臂管辖”的风险越来越不可预测,随时可能成为其“不可承受之重”。通过“长臂管辖”,美国不仅直接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而且有力打击了竞争对手,减损了他国国家利益,有利于全方位维护美国霸权。
由此可见,“长臂管辖”本质上是美国以国内法之名,行践踏国际法之实。无论怎样费尽心机为其披上“合法”外衣,都改变不了其背离法治精神、破坏国际法治和构建全球法律帝国主义的实质。长期以来,美国奉行“强权即公理”的霸权理念,动用超级大国的国家机器,胁迫被制裁对象必须服从“长臂管辖”,粗暴侵犯他国主权,严重冲击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损害国际交往和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甚至给一些被制裁国带来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我们要把对“长臂管辖”的应对与反制,提升到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加以应对。
第一,综合利用立法、司法、执法等手段开展斗争。一是立法供给需细化。近年来,反制“长臂管辖”法律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但有些法律条文存在简单化、模糊化或可操作性相对较差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确立更为具体明晰的实施机制和细则。二是司法应对要有突破。我国法院在应对长臂司法管辖时应积极亮剑,通过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助力反制“长臂管辖”机制建设。三是在执法应对上要发力。既要敢于斗争,适时有力开展政治博弈和国际博弈,又要善于斗争,通过具有典型性和震慑力的反制案例,不断提高反制体系的执行力和震慑力。
第二,当事方在应对美国的长臂诉讼时要灵活有力。一方面,积极参与诉讼。比如,可以灵活利用美国管辖权制度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国际礼让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适时进行诉讼反制。我国当事方在面对来自美国的长臂诉讼时,可采取诉讼反制措施,即依据我国有关立法,在中国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从而争取不在美国法院应诉。
第三,扩大反制“长臂管辖”朋友圈,推动形成反制合力。加强与其他国家在反制长臂霸权上的合作,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方面与其他国家在各层级提升合作水平和力度,推动国际社会形成反制“长臂管辖”的合力。加强国际传播,揭露其恶劣行径,推动国际社会对美国“长臂管辖”从“人人喊打”转变为“人人敢打”。
总之,面对美国“长臂管辖”霸权行径,我们要坚持以法律应对为先导,综合运用政治、外交、经济、科技、舆论等各种手段,既谨慎有力,又有理有据,为反制美国“长臂管辖”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文/蒋正翔(吉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