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8日,据证监会消息,证在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的基础上,证监会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据了解,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8月18日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时表示,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对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近期,证监会对大股东、董监高的离婚、解散、分立等减持行为,明确了监管口径,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做好减持监管工作:一方面,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及时严肃处理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减持、规避限制减持等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措施或者限制交易等多种手段严惩违规主体,形成震慑,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市场反映的股东减持问题,认真分析、深入评估,适时研究优化减持规则,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相关方的减持行为,增强制度约束力。
编辑/李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