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原副主任鲁某,在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承诺为医疗设备供销商谋取利益,以借为名多次向5人索要好处费共计184万元。8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鲁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以借为名多次向他人索要好处费184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临夏州人民医院开始筹建体检中心,8月5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筹备建设领导小组,其中被告人鲁某为该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体检中心设备论证、采购等日常工作。同时,会议决定将体检中心设备购置及装修项目进行打包招标。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鲁某在担任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原体检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承诺为医疗设备供销商谋取利益,以借为名多次向5人索要好处费共计184万元。
判决书显示,鲁某的受贿事实共有5起。其中,2019年8月,甘肃某医疗科技公司法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与鲁某认识,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鲁某向李某承诺推荐采购其代理的GE品牌CT机,并以给其子购房缺钱为由,以借为名向李某索要好处费20万元。
后鲁某通过手机微信给李某发送了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清单和投资概算,并向李某承诺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为其提供更多帮助,李某承诺事成后感谢鲁某。
之后,鲁某又陆续以其子购房、装修、偿还他人借款以及帮助拓展业务等为由,先后7次以借为名向李某索要好处费60万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鲁某向临夏州人民医院设备科上报了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申请购置医疗设备论证书,在该论证书使用同类设备情况栏中均优先推荐了李某代理的GE品牌CT机。
法院查明,鲁某先后10次以借为名向李某索要好处费共计103万元。2021年4月12日,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由另一家公司中标。李某得知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未采购其代理的医疗设备后,要求鲁某退款,至今未退。
此外,2020年3月,深圳某公司甘肃办事处原负责人陈某经他人介绍与鲁某认识。后陈某向鲁某推荐医疗设备时,鲁某承诺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健康体检管理科所需设备项目中推荐采购陈某公司生产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以下简称DR),陈某承诺临夏州人民医院采购安健公司DR后“重谢”鲁某。后鲁某以给其子购房及装修为由,先后以借为名向陈某索要好处费2笔各15万元,共计30万元。
之后,经临夏州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采购另一品牌DR。陈某得知其公司的DR未能被选购后,要求鲁某退款。但鲁某退了4万元,剩余26万元未退。
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人鲁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表示自己想积极退赃,但暂时没钱,无法退赔,等出去后尽快退赔受害人,父母年事已高,希望能早日回归社会,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鲁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监察调查阶段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系初犯,且在案发前向经销商已退回21.1万元,望法庭对其给予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犯受贿罪 获刑6年6个月
法院认为,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无视国法,破坏国家的廉洁制度,违背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守的廉政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所需设备项目中,承诺为医疗设备供销商谋取利益,以借为名多次向他人索要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业已构成受贿罪。
鲁某案发前已部分退赃,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以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李萌